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4-10-12 19:02:25
以下内容摘自《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招生信息公开公示,之后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所有招生信息,所有公开公示的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规定。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认真审核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公布本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办法、考试组织的相关情况及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
第七十七条 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和各学科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按领域或方向)招生计划等。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报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在复试、录取阶段(含调剂,下同),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等)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等信息;统一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对破格复试、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相关信息及材料需存档备查,并明确责任人。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七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应畅通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建立完善接诉即办机制,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以上是对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信息公开公示规定的介绍,如需了解更多招生信息,请查阅:《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有关招生院校、招生专业信息可查看: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或可咨询右侧在线老师,获得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