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5-03-02 13:40:13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有利于加快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非全日制是适合在职人员的学习方式,是能帮助获得学历学位双证的有效渠道,双证与全日制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关于考公是否认可的解读如下:
非全日制研究生考公务员
非全日制研究生考公务员认可,有国家政策支持。为促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户条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户机会。
考公资格条件及录用程序
【资格条件】
参考《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国家承认,考公务员可以按最高学历报考适用职位。招考职位、名额、具体的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方法以及所需材料等,按公告执行。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录用程序】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以上就是对非全日制研究生考公务员是否认可的解读,以官方文件为依据,如有考公的打算和计划,请关注当年的招考公告,报考资格条件等相关事宜按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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