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自然法学的视角重塑中国民法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0-22 13:05:28
新自然法学作为一套价值体系存在,对中国民法在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法哲学基础,中国民法典本位的确立,民法方法论的命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源泉,我国民法典的社会适应性等方面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一、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及涵义。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自然法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认为, 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 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它提供了人类对既存现有制度进行自我反省的一块试金石,是判断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也是组织人们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人们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系。
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它毋宁说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二、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改造。
(一)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
古典自然法学自信理性能为自然法寻求某种永恒不变的先验价值基础,从某些绝对原则出发可以演绎出所有的法律制度。新的自然法学不再相信绝对的先验价值基础,认为正义、平等、自由、效率等等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的内容可变。
(二)不再具有颠覆性和革命性。
自然古典法学是启蒙思想家反对黑暗的专制制度和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的武器,具有重估和颠覆一切现有法律制度的愿望和能力。新自然法学不具有这样的愿望和能力,只是探求现已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价值基础,以及改良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原则。
(三)具有融合和综合的倾向。
新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实证主义法学之间,不再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而出现了向另一方靠近、愿意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形式的现象。[论文网 LunWenNet.Com]
三、新自然法学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法哲学基础。
众所周知,中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我认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自然法的思想为其法哲学基础。自然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 法律制度代表了这样一套规则体系, 它旨在使人们不受命运的盲目摆布,能安全地走在从事意义的创造性活动的道路上。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自然法的思想为其法哲学基础,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要否认功利,利益等思想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中的作用。应该承认,功利,利益是法律的基点和目的的一部分。因为人的天性就是趋利避害, 利益永远都是人们行为的动因。 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自然应该以实在的利益为基点。但是,随着人们交往日益频繁,利害关系日趋复杂,冲突增多并更见激烈,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人们迫切呼唤产生更为公平, 合理的法律规范来实现人们的利益。 而产生这样的法律规范, 仅靠功利的计算是不够的,它必须有个标准,这就是自然法。在制定民法典时,立法者应如新自然法学法学家罗尔斯所言,是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 他们应假设自己有一天也会处于最不利的地位,制定出的民法应有利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 因此, 整个民法典的具体的规则设计都应体现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理念。
四、新自然法学思想可为中国民法典本位的确立提供参考。
考察民法制度发展史, 民法有着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三个时期和本位类型。自然法学家正是在不同的经济文化伦理人性环境中苦苦探寻法价值的真理。这就启示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法实践中必须考量立法环境中的各类影响因素, 作出适合当前和发展要求的本位期盼。我认为以自然法为民法“量身定做”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和私法自治的理念来看,我国民法典应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
五、新自然法学思想可成为民法方法论之一。
有学者指出: 一个完整的民法方必须包括自然法学, 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三个方面。但我认为,法律还应有一重性质,即法律作为一种价值的存在。而这正是自然法学的研究对象。
新自然法法学家拉德勃鲁赫指出:人们对价值有四种态度:1.价值盲,即不问价值,这是自然科学家研究自然科学的态度;2.评价,这是价值哲学及其分支等的态度;3 与价值有关的,这是文化科学(包括人文学,史学,社会科学等)的态度;4.克服价值,这是宗教的态度。
自然法的本义在于强调实在法之上的监督者,强调法律的价值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命题,它在于追求法律永远不可能达到而又必须追求的完善,在于强调对现实的批判。对民法的研究,除了采取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的方法外, 必须采取自然法学的方法, 以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规制人的行为,体现对人的关怀。
六、自然法思想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源泉。
虽然, 民法典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但是人类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 民法典不可能包罗万有, 预见一切可以预见的东西。 首先,“立法者不是可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的超人,尽管他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从这个意义上说, 任何法律都是千疮百孔的。” 借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为了填补法律漏洞和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应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使法官在手握民法典这一“实在法”的同时,还能高举“自然法”的大旗,以“公平,正义”的理念达致个案的公平。
自然法不仅是法官应有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而且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之一。 当然, 这时的自然法应是施塔姆勒所主张的“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日新月异的自然法” ,而不是古典意义的永恒不变, 到处相同的自然法。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自然法的基本精神,裁判时兼顾法律,天理,人情,根据衡平的基本原则去裁判案件,裁判案件时,法官必须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以公平正义为唯一准则,以理性的方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正义,法官应以人工理性与自然理性完善结合的方式不因情枉法,不因权屈法,不因言废法。
七、新自然法学思想的运用可增强我国民法典的社会适应性。
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实质具有终极目标的指向,往往比较抽象且留出了巨大的弹性空间。虽然不能说放之四海而皆准, 但它总能在不同的文化环境和价值体系中生存、发展并不断地去指导各个社会的法的实践活动。因此, 我国民法典的创制应当把自然法思想作为重要参照, 大胆地趋利避害, 用深邃的目光和精致的理念去实现自然法精髓的民法发散。通过自然法思想的贯穿, 民法典必定也可以在更为公平合理地实现市民要求作出制度性设计。通过自然法理念的民法化为更深层次的改革推进提供重要的武器。民法典也正可以在这样的社会适应中实现自己的目标,把民法的精神深深积淀在民众的意识和行为中。在这样的法文化环境中, 民法典恰恰可以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2]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 连载于《法学论坛》2005 年1、2、3、4 期。
[3]罗念生:《罗念生全集》,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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