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论文】亚里士多德法治理念及借鉴意义

  古希腊是法治思想的发源地,希腊文明造就了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亚里士多德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他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渊。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提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三卷中论述城邦权力归属问题时说,城邦权力如果由人无论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琢掌就是人的统治,如果由法律执掌就是法律的统治。由此可以看出区分人治与法治的标志,但何者更为优越呢?亚里士多德通过分析一人之治的弊端来论证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人之治具有诸多局限性。一方面,“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懣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此外,“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另一方面“,一人之治,在执政的时候容易引起偏向。因为人是感情的动物,难以免除任意与不确定。此外,一人之治很难实行,因为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故法治优于人治。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很积极的借鉴作用。亚里士多德揭示了法治的两个要素:

  第一,制定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法律有良法恶法之分,有可能合乎正义也有可能不合乎正义,良法与恶法都能导致法律统治,但是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法治乃是良法之治,那么如何判断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因此,正义是判断良法恶法的标准。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三种,并认为,如果这三种政体的最高权力者以公共利益和人们的整体幸福为目的,那就是正宗政体;若是以利己为目的,那这三种政体就会蜕变为变态政体,即偕主制、寡头制和平民制。“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决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因此,正宗政体所制定的符合正义的法律就是良法。

  此外,从法律的作用上也能区分良法恶法。法律的成效,关键在于能否使人们养成良好的习惯,“立法者是凭借使公民养成习惯而使他们好的,而这乃是每一个立法者所希望的,那些没有做到这一点的人,便没有达到目的,这使得一个好的法制有别于一个坏的法制。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不能达成此种效果的法律,不能称之为良法。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法治建设中应该制定符合全体人民利益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符合法定程序,以尊重、维护人权为目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同时,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符合正义,能够达到良好社会效率的法律。

  第二,法治的另一个关键要素是法律至上,即法律必须被普遍的服从。服从法律不仅仅是对一般公民而言,任何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至上还体现在任何东西都不能取代法律的作用,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走法治建设的道路,就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这点在宪法上明确的得以体现。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至上中提到“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对立法者而言,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要维护宪法的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还要遵守《立法法》的规定。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要实现法治,必须让全体人民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仰。“法治建设犹如一座大厦的建设,必须从地基始。如市民社会的法治土壤不够丰富,就难以支持法治大厦。源自社会的主动的法治要求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所在,因此,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就成为法治化的始动环节。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除了要大力进行法制教育外,笔者认为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这不免又和良法之治结合起来,一部良法必然是充分体现人民权利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能引起人民的渴望,得到人民的认同,人民才会自发的产生法律至上的意识。

  此外,要培养公民的法律至上的意识,还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杜绝权力腐败,只有这样才能带头树立法律的威信,才能有助于公民法律至上意识的养成。

  参考文献:

[1]刘作翔.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3]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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