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统一塑造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品牌,便于开展市场推广、服务社会,制定本规则。
二、北京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名称依次包含以下组成部分。
(一)办学实体,即“北京大学”。
委托办班、生源范围特定的,可以加上委托单位、生源单位或生源地。例如:“北京大学……省委组织部……”。
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将委托单位名称置首,后接“北京大学”字样。仅有此类次序调整的,视为项目名称重复。
(二)培训对象,例如:“……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
(三)项目学科领域、培训方向,例如:“……执政能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
(四)项目定义,例如“……高级研修班……”、“……培训班……”。
(五)期数。写法为全角括号加“第N期”,例如“(第五期)”。N为十以下的数字时使用汉字,十以上使用阿拉伯数字。
以上第一、三、四项必须包含,第五项对延续性项目必须包含。
三、项目名称应遵循不重复、先占用原则。认定是否重复,以文字内容为准。
四、除非班名过长,应尽量避免使用简称。有英文缩写的项目名称,应用括号注明英文全称。
五、英文全称、项目期数,可不体现在结业证书上。
六、项目名称除汉字、英文字母、数字及必要的标点符号以外,不得出现空格等其它特殊字符。中文标点符号,均应使用全角字符。英文项目名称中应使用半角字符。
七、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原有项目名称不做改动。
北京大学继续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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