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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高校理事会建章立制健全高校办学制度机制

  从教育部获悉,《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正式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一规程,高校理事会将在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办学特色与质量评估、资金筹措及监督使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指出,高校理事会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近年来已有一些高校建立了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在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办学的制度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仍存在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组成及运行规则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即将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高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应包含: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以分专题召开专门会议。

  《规程(试行)》规定了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强调,针对实践中个别高校存在的捐赠数额作为参加理事会(董事会)的条件,并给予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以某种特殊利益的问题,《规程(试行)》规定理事、名誉理事均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获得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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