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 2023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 [2022]3 号)文件精神和 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复试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三条 初试成绩(单科、总分)符合我校进入复试基本成绩要求,且达到报考学院(研究院)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参加报考专业的复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本单位复试录取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复试形式及内容
第六条 复试形式为现场复试。复试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四部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审计、工程硕士(项目管理)等五个专业学位类专业,还需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
第七条 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实行 量化打分,各项成绩满分均为 100 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考生的复试 成绩。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不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 格。
第八条 专业笔试由各学院(研究院)组织,考试形式为闭卷, 满分为 100 分,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笔试科目详见《西南财经大学 2023 年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中“备注及复试笔试科目”栏。
第九条 面试由各学院(研究院)组织,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 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条 外国语测试由各学院(研究院)组织,形式为听说能力 测试。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 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形式为笔试,加试时间 3 小时, 每科满分 100 分,难易程度原则上与本科教学大纲要求一致。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 复试组织
第十三条 制定并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 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复试录取工作 细则,并于复试前对外公布。 复试细则中须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比例、成绩计算方式、 录取规则、资格审核要求、复试流程等。
第十四条 遴选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研究院)要选派经验丰 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 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 试的教师,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研究院)要对所有参与 复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政策意识、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认 真履行复试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应职责,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 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导师在复试 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成立复试小组。各学院(研究院)按照学科、专业, 结合复试考生人数,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 其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 3 名。
第十七条 复试试题命制。各学院(研究院)参照学校自命题管 理相关规定,开展命题工作,切实落实试题安全保密职责,确保命题 质量。
第十八条 通知考生做好复试准备。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复试 名单提前告知考生复试时间、地点、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资格审核。考生应在报到时向报考单位提交资格审核 材料,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招生章程 的要求,安排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资格审 查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复试。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条 综合成绩由初试部分和复试部分构成,满分为 100 分。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一)初试满分为 500 分的专业:(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二)初试满分为 300 分的专业: (初试成绩÷3)×70%+复试成绩×30%。 复试成绩中,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理论测 试各部分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研究院)自行确定,并在其复试细则中 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 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各类专项计划考生(单独考试、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等)和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的人员(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招生计划单列,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在其对应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 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参与统考考生排序。
第二十二条 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小数点后两位),录取初试总成绩较高的考生,若初试总成绩仍相同,按复试学院(研究院)复试录取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复试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不予录取。
(四)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录取。
第六章 纪律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 实有效,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泄露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对在复试过 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学院 (研究院)加强试前试中试后监管,确保复试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会同纪检监察办公室在复试期间,对各学院(研究院)复试工作进行巡查。复试完成后对各学院(研究院)复 试视频进行回放抽检。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受理申诉。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我校各学科、专业均不接受调剂。
第二十九条 复试笔试考场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学校按照要求,公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成绩要求、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 结果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拟录取的考生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 〔2010〕2 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生效,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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