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规范执行招生政策,切实做好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条为了做到安全平稳、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辽宁省等上级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分工职责
第四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是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在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学校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因校制宜,确定学校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二)负责对学校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开展学校复试录取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三)制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审核各学院(部)制定的专业(方向)复试名单、复试实施细则、调剂细则等材料。
(四)审批各学院(部)上报的拟录取名单。
(五)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考试、宣传、网信、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各相关职能部门联防联控、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到人,负责推进有关事项。
第六条各学院(部)主要职责
学院(部)按要求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复试小组。
(一)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指导教师代表等。学院(部)主要领导是学院复试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学院(部)招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制定专业(方向)复试名单、复试实施细则、调剂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2.在学校相关规定基础上,组织各复试小组统一确定考核内容、评分细则和工作程序。
3.按照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标准遴选命题教师、复试教师、助理(秘书)及志愿服务等工作人员,各类人员要配齐、配足、配强。
4.制定复试人员培训办法,对所有复试人员分类、分角色,做好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统一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
5.发挥和规范导师在复试选拔中的作用,加强导师遴选、培训和管理,强化政策意识、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并提高导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6.参照初试自命题工作管理规定,制定复试命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试题命制、印制、封装等工作。
7.提前配齐、配足复试所需的硬件设备,认真做好相关设备及平台的测试、调试。
8.按规定开展复试、录取信息公开、接受考生相关咨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9.学院承担其他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院(部)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委书记担任,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实施具体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督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重点做好关键环节(包括命题、复试、登分等)的过程监督和复试人员(包括复试教师、工作人员等)的遴选和纪律教育,通过现场、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
2.受理考生的举报、投诉等事宜。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有关招生行为的调查处理。
3.提供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4.对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复试小组在学院(部)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另须配备1-2名助理(秘书)。学科根据参加复试的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要求具体负责本学科复试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开始前召开复试小组会议,对所有复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分工、统一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熟悉软硬件操作和具体工作流程,确保考核工作平稳顺畅。
3.将考生的作答情况和评分结果详细记录在《复试考核记录表》中,并交研究生院保管,以备查核。
4.复试全程录音录像。要求全画面录像,录音须与录像同步。录音录像须报送研究生院备存,保存时间为一年。
5.其他关于复试小组和小组成员的基本工作规范和要求,按照《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执行。
第三章复试
第七条复试方式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及我校工作实际,各学院(部)复试工作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性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复试方式,可采用现场复试和网络远程复试等。原则上同一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
(一)采取现场复试的,要落实校园公共区域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和消毒制度,保持复试场所换气和清洁消毒,并摆放公用消毒用品供考生自行使用。
(二)采用网络远程复试的学院,网络远程复试平台须选用统一的软件平台,拟使用教育部推荐的学信网官方平台。各学院(部)要做好对平台及其功能的研究、学习、培训,提前组织模拟演练,逐一确认考生是否具备网络远程复试条件,对于不具备远程复试条件的考生,进行技术兜底保障,确保复试过程安全、顺畅、稳定。
第八条复试时间安排
拟定于3月下旬开展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工作。
第九条复试实施细则
(一)各学院(部)的复试实施细则主要包含招生计划、复试名单、复试方式、复试内容、复试安排、工作流程等内容。
(二)复试实施细则通过本学院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在各学院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条复试比例及复试名单
(一)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初试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120%的专业(方向),所有满足本专业(方向)对应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均可参加复试。
(二)各专业(方向)复试比例按照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东北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参考信息》执行。
(三)在单科和总分成绩符合报考专业(方向)所在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按总分由高至低确定复试名单,计算复试人数时遵循有小数点进位原则。
(四)参加2022年学术夏令营活动并考核优秀的营员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若初试成绩达到我校相应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符合报考学院2022年夏令营活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即可获得复试资格。
第十一条享受加分照顾政策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三)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五)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第十二条复试内容
(一)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能力、外语能力及综合素质和能力三部分。具体要求由学院依据学科特点和办学特色综合确定,在各学院(部)复试实施细则中公布。
1.专业素质和能力部分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学术学位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探究能力和科研潜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应用实践能力。
2.外语能力部分全面考核考生对外语基本知识的掌握、表达能力。
3.综合素质和能力部分全面考核考生一贯表现、大学期间的学习情况及成绩、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考查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学校将采取复试现场考核或函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具体要求详见学院复试实施细则。拟录取名单确定后,考生应按学校要求提交《东北大学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审查表》,具体要求关注录取后续通知。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
(三)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满分60分)计入复试成绩。
(四)同等学力考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考生)另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
(五)各学院(部)依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丰富考核内容,创新考核形式。
(六)关于复试的具体要求、工作流程、准备事项和相关安排详见各学院公布的复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复试命题
(一)复试命题包括专业素质和能力、外语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思想政治理论及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等的命题工作。
(二)试题的内容、题型、题量等要充分考虑复试方式的特点和要求。应尽可能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
第十四条资格审核
(一)学院(部)负责组织对考生进行复试资格审核。考生原则上须按学院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初试准考证及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交学生证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未查验的在入学时补验。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考生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各学院可根据考核需要结合实际,要求考生提交相应材料。
(二)学院要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会同技术平台提供方,积极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并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复试“替考”。
第四章调剂
第十五条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一)符合调入专业(领域、方向)的报考条件。
(二)调入专业(领域、方向)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领域、方向)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三)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领域、方向)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四)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及调剂专业(领域、方向)相应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五)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六)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
(七)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一志愿报考专业在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及我校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八)教育部调剂政策中规定的其它条件及要求。
各有关学院(部)在此基础上,根据培养需要制定调剂细则。
第十六条调剂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部)应依据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调剂细则,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
(二)学院要加强对调剂考生的资格审核,严格按照要求确定复试名单,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调剂基本要求和调剂细则的其他要求,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录取。学校认真做好调剂考生服务工作。
(三)调剂结束及时公布所有参加调剂复试考生的总成绩,及时按要求确定调剂拟录取名单。
(四)学院(部)相关调剂细则及调剂录取名单须经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审定,审核无误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录取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录取原则,按报考学院、专业(方向)、学习方式,依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一志愿考生的总成绩为初试总分和复试总成绩之和。
(二)各学院(部)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待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录取。
第十八条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不合格。
(二)同等学力加试科目的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
(三)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六章信息公布和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复试、录取阶段,提前在网站公布复试实施细则、调剂细则。本着“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条复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须在网上进行公示,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七章监督和复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布招生工作监督组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及时调查处理考生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复议制度。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及各学院(部)要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复议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近亲属参加当次复试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当次考试公平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三随机”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拟录取考生的体检工作,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具体安排详见入学指南,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教育部、辽宁省及我校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复试人员的组织工作,身体状况存在异常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东北大学,方案如有同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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