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创建于1956年,是由原北京经济学院和原北京财贸学院于1995年3月合并、组建的北京市属重点大学。建校66年来,学校秉承“崇德尚能,经世济民”的校训精神,坚持内涵、特色、差异化发展道路,发展成为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重要特色和突出优势,法学、文学、理学和工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北京市重点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录取相关规定如下: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我校在复试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同时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考生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录取
(一)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将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坚持按需招生,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三)录取类型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培养政策和标准。(原则上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定向考生不解决住宿)
(四)录取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我校不接收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户口、档案等关系和材料,考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时回原单位定向就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原则上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自愿转接户口关系,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时参加就业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如未在入学报到时段内提交个人档案,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六)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后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三、信息公开公示
(一)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作为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
(二)我校通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网站、微信公众平台、QQ群等媒体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等信息,以及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制、学习方式、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等内容。请考生随时关注。
(三)招生录取全过程受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纪检邮箱:jw@cueb.edu.cn。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录取相关规定如上,请广大考生按需求报名,希望可以给考生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详情请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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