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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调剂、录取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环节。作为研究生招生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努力提升人才选拔质量,全力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为积极稳妥做好复试、调剂、录取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市教育两委和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稳步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科学的人才选拔理念,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处、机关纪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复试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方案、办法,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切实做好保密安全检查,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研招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2.向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向学校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进展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3.起草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5.起草、报批和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7.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制定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模拟演练、决策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办法、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复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考务工作组 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配备工作人员若干,负责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保密安全管理,全面做好考生的管理服务工作。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后,在学院网站公布拟录取名单,整理归档考生资格审查材料、试题、考生答卷、评分记录、面试记录等书面材料,形成考生复试档案,整理复试视频影像资料,妥善封存保管,确保复试流程可回溯。

  2.复试专家组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专家组,每个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另配备秘书1-2人,负责审核并确认考生身份、记录复试情况等。复试专家组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本小组的复试工作。复试专家组的组成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复试专家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3.技术保障组做好复试网络和系统的保障工作,调试复试所用硬件和软件,指导考生做好复试设备的准备和系统测试。

  4.后勤保障组做好复试场地、办公用品等保障工作,指导复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做好健康管理,对复试场所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5.监督检查组 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做好复试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十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十一条 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划定,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国家规定进入复试的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线”)为参加我校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2.专项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1)根据“国家线”要求,2024年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51分,初试总分为300分的专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151分。结合教育部办公厅下达的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省名额,以及计划执行的具体要求综合考虑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具体排名办法及复试名单另行公布。

  (2)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2024年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251分,单科不低于30分,初试总分为300分的专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不低于151分,单科不低于30分。我校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具体排名办法和复试名单另行公布。

  3.各学院在我校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术要求等,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且须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分数线以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复试人数比例

  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学院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对合格生源不足12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十三条 考生资格审查

  复试前,各学院要严格进行考生资格审查。考生应按学院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学历校验未通过或学历证书丢失,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尚未取得毕业证(2024年9月1日前可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提交自考生准考证;尚未取得毕业证(2024年9月1日前可取得)的网络教育本科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4)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5.“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注意不是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退役部队签发)。

  6.“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报考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7.思想政治素质审查:考生需提交签有具体意见并加盖考生所在单位政工或人事部门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审查表》(见附件1)。

  8.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需提供考生本人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原件。

  9.考生本人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见附件2)。

  10.复试费缴费成功截图。

  11.学院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见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以学院网站公布的参加复试考生名单为准)并同意复试后,采用现场复试方式的,资格审查在报考学院进行;采用网络远程复试方式的,考生在复试开始前将资格审查所需全部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学信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学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学院由专人负责审查材料并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考生。具体时间安排以各学院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照顾政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加分政策。我校将按照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填报的信息及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执行。对于审核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可于3 月28 日下班前联系我校研招办,联系电话:022-83955016。

  第十五条 各批次复试前,各学院须提前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六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方式:我校采用现场复试和网络远程复试的方式进行,具体复试方式见各学院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2.复试时间:按照一志愿考生复试和申请调剂考生复试两批进行。

  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在3月28日-4月6日期间进行,各学院确定具体复试时间。

  调剂考生复试时间:在4月8日-4月17日期间进行,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开通后,各学院将按照调剂程序分时间段开展调剂考生复试工作,并于4月17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工作。

  具体复试时间请关注各学院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请考生在近期务必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包括手机、邮箱等),以便接收关于复试资格审查及复试的有关通知。考生联系方式以考生报名时填写的信息为准。

  3.现场复试地点: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复试期间,校外考生凭准考证进校。

  4.网络远程复试平台:复试方式采用网络远程复试的学科专业,选用学信网远程面试系统作为网络远程复试平台,腾讯会议或钉钉会议作为备用平台,复试现场预留应急电话1 部,联系方式见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5.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缴费方式:复试费用须由考生个人在我校财务处网上支付平台交纳。缴费网址:https://pay.tiangong.edu.cn/。缴费时间:2024年3月26日至我校复试结束(具体缴费时间见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特别提示:各位考生需要先在缴费界面右上角的报名系统中进行报名后,再登录缴费。采用网络远程复试的学科专业,请考生在网上缴费成功后务必将缴费成功截图上传至学信网远程面试系统。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考生调剂阶段如需再次参加我校复试的,可不必重复缴费。

  6.复试组成

  复试由外国语听力和口语、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四个部分组成。其中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内容按照已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的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考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这一项考核结果不以具体分数体现,以“合格”或“不合格”体现,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学院还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采用实践(实验)能力考核。

  采用现场复试的学科专业,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以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的时长和分值参照各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外国语听力和口语、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以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安排,每个考生面试时长一般为20 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面试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采用网络远程复试的学科专业,外国语听力和口语、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以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安排,每个考生综合面试时长一般为20 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面试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同等学力考生(包括高职高专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本科结业生)以及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以笔试方式进行。每门课程满分100分,60 分及以上视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由各学院组织,加试具体要求参照各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具体参照经济与管理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七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复试成绩为复试各部分考核成绩之和。复试中各部分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由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确定,在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中公布,复试成绩为百分制,满分为100 分,低于6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

  第十八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我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十九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硕士研究生复试属于国家考试,包括复试过程、内容的影像声音在内的任一部分按秘密级事项管理,参加复试的考生不得对复试进行录音录像。

  各学院认为有必要的,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复试工作人员纪律及要求

  各学院应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要对所有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政治意识,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并报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申请调剂本学院研究生的导师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研招办将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现场、网上或录像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复试过程监管,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严防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对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复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剂条件

  1.初试成绩(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要求。

  2.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或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各专业具体接收调剂范围以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公布的为准。

  3.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只接收外国语为英语的考生。

  4.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一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5.报考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6.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一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8.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9.我校所有非全日制专业只接收在职定向就业考生调剂。

  第二十二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本单位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3.调剂系统开放前相关学院将在学院官网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各相关学院根据学科特点提前制定本单位调剂工作办法,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要求的,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谁选拔、谁负责、谁解释”的原则,综合考量、择优选拔。严禁任何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严禁设置歧视性调剂条件。

  5.调剂考生选拔的解释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学院应及时解答考生咨询,保证信息沟通畅通。

  6.考生应密切关注调剂服务系统内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试通知、待录取通知确认等操作。

  7.第一批调剂考生复试后仍有缺额的专业将继续调剂,考生须及时关注调剂服务系统缺额情况和学院网站通知。

  8.未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要求或者未能通过我校复试的第一志愿考生,可自由选择调剂转出至其他招生单位参加复试。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下达的专项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合各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4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初试总分为500 分的专业,考生录取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

  初试总分为300 分的专业,考生录取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初试成绩÷3)×60%+复试成绩×40%。

  第二十六条 录取规则

  各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如上述考生复试成绩仍相同,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七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我校官网和学院官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同时要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天津市高招办进行录取检查,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7.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2024年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条 考生一旦“确认拟录取”则视为同意被我校拟录取,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取消拟录取资格。

  第三十一条 我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派遣至定向单位就业。定向考生在学期间人事档案、工资关系、户口等留在原单位。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学校及天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推荐以及就业派遣等相关手续,非定向就业考生在学期间人事档案需转入我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异议。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我校和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录取工作全面监督、巡视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投诉、申诉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复试专家组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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