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是天津市属重点院校,始建于1958年,原名天津师范学院,1982年更名为天津师范大学。1999年4月,原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天津教育学院并组建新天津师范大学。1978年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制度后,天津师范大学成为全国首批硕士授权高校之一,1996年被批准为全国第六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录取相关规定如下:
一、录取
(一)我校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制定的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前将本人人事档案转入我校。考生报名阶段确认的报考类别(定向就业、非定向就业)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予修改。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二、违规处理
考生应遵章守纪、诚实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天津师范大学录取相关规定如上,请广大考生按需求报名,希望可以给考生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详情请看天津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您填的信息已提交,老师会在24小时之内与您联系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以下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