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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商业大学在职研究生录取相关规定

  天津商业大学原名天津商学院,由国家商业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创建。1998年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7年学校更名为天津商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在职研究生录取相关规定如下:

  一、录取

  (一)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三)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本人现实表现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报到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五)体检工作在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不合格者,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信息公开公示

  (一)研究生处在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二)在复试、录取阶段(含调剂,下同),研究生处在网站上公开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各学院在网站上公开复试细则、调剂办法、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实际招生情况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在专业间进行调整)、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

  (三)拟录取名单公示结束后,我校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审核通过后,我校按要求将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未经我校公示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的考生不得录取。

  三、违规处理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学校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天津商业大学录取相关规定如上,请广大考生按需求报名,希望可以给考生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详情请看天津商业大学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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