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促进拔尖人才选拔培养,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精神,结合《天津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学校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推荐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全力服务国家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推荐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推荐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第六条推荐工作坚持以学生成绩为基础,择优选拔的原则。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成绩作为推免生最基础的遴选指标。择优推荐专业基础好、具有创新精神、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学生。
第七条推荐工作应以鼓励加强校际交流、学科交流为原则。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可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学校和专业。
第八条商学院根据《天津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成立商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
推免生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商学院推免生工作。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领导本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制定本学院推免生工作细则,组织本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开展工作,受理学生复议申请,组织完成其他与推免生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推荐
第九条商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根据当年度学校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综合考虑各专业应届本科学生人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相关因素研究确定各专业推免生名额。国家专项计划(支教团、硕师计划等)名额按国家相应政策办理。
第十条推免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应届本科生应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方可申请推免生遴选。
1.学院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品行优良。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学业奖学金2 次以上(含 2 次);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专业发展能力和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截至第六学期期末,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其他学术不良记录。
5.成绩优秀。截至第六学期期末,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除外)成绩全部合格,没有补考或重修课程;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 分),或雅思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或托福成绩80 分以上(含80分),或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通过日语专业N2考试。
6.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颁布的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第十一条推免生遴选工作程序
1.商学院依照学校推免生选拔实施细则制定学院推免生选拔实施细则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布,各系依照学校及学院推免生选拔实施细则进行推免工作动员。
2.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4.学院对申请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进行审核认定(相关认定标准及加分计算办法见《天津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特殊学术专长加分办法》)。
5.学院对审核通过的学生按专业进行综合成绩排名,并将申请学生的综合成绩排名在本学院网站和学生易于监督的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6.学院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推免生指标,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综合成绩排名,择优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学院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7.商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公示推免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后,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推免生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推免生综合成绩=学业成绩+特殊学术专长加分
1.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截至第六学期期末申请学生已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
平均学分绩点(GPA)=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4-3*(100-百分制成绩)^2/1600]
纳入推免生学业成绩计算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成绩均按初修成绩计算,成绩以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为准。成绩单中标注为“合格”的课程,该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3.25。
2.特殊学术专长加分计算办法参见《天津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特殊学术专长加分办法》。
第十三条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等情况,经学工部确认,同等条件下给与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及时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未履行该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十五条已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第十六条已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研究生入学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呈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推荐资格。
1. 受到处分。
2. 出现不及格课程。
3. 有学术不端行为。
4.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复议
第十七条学院畅通学生咨询、申诉渠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学生持有异议,可在学院综合成绩排名公示期间,向学院工作小组申请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天津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以下简称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学院。
2.学院工作小组按照推荐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3.学院工作小组在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复议结论在推免生初选名单报送学校领导小组之前告知申请人。
4.学院将复议申请表随同推免生初选名单,在指定日期内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申请复议
学生如对学院复议结果不服,可向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申诉,申诉程序同上,申诉材料报教务处。
第四章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应加强管理,建立推荐工作监督机制。涉及推荐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学院对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学校推免生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生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生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院及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荐工作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并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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