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招生网讯:2018年1月4日河北大学发布关于加强研究生期末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各有关单位及全体研究生:
本学期期末考试在即,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杜绝研究生考试过程中作弊、违纪等不良现象,使广大研究生切实树立“作弊可耻,诚信受益”的意识,促进我校研究生学风、考风的建设,根据《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北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办法》和《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规定见附件)的规定,在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将严肃处理。
研究生学院
2018年1月4日
附件:
河北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之规定,对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考试违纪行为做如下认定:
一、研究生考试一般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行为。
1. 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课程闭卷考试时,将电子辞典、通讯设备等带入考场考试座位或身上;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 在考场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开卷考核的考场中不按规定独立答卷的;
6. 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办理考试手续而擅自参加考试;
8.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9. 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0. 有旷考行为的。
11. 手中持有试卷的考生主动与另一考生讲话( 后者没作回答 ) ;
12. 考试时间内窥视他人试卷或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供方便;
13. 考试时间内在考试的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和符号;
14. 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
15.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文具;
1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用多种笔答题;
17.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8. 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影响考场秩序。
二、考场内研究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的;
3. 使用指定以外的电子设备的;
4. 使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5. 窃取、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 在他人抢夺自己试卷、答案时,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教师声明的;
7. 在考场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9.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 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变更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11. 课程闭卷考试时,将带有字迹的纸张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垫在试卷下面或握在手中;
12. 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谈话( 不论谈话内容与考试是否有关,也不论是否动笔 ) ;
13. 采用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违纪、作弊条件、提供资料及传递信息;
14. 窥视他人试卷并在自己试卷上动笔,或窥视他人试卷两次;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小抄或电子辞典等;
15. 因特殊原因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在考场外看书或笔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考试信息;
16. 交试卷后,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卷上动笔( 不论写的什么内容 ) ;
17. 试卷( 答卷 ) 被认定为雷同卷( 被动 ) ;
18. 参与团伙作弊或交换试卷( 答卷 ) ;
19. 在试卷( 答卷 )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0. 试卷( 答卷 ) 被认定为雷同卷( 主动 ) ;
2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2. 由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作为;
三、考场内研究生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
1. 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2. 组织作弊的;
3.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四、研究生考试违纪处分的认定
1. 一般违纪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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