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学校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 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下达我校的招生规模 和计划;领导和协调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解决招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制定学 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指导全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 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招 生工作细则;负责编制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和简章;负责组织开 展招生宣传、报考咨询和有关研究工作;负责报名、命题、考试、阅卷、复试、 资格审查和录取等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主管领导任组长, 其职责是:负责对本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 编制本院(系)各专业招生计划和考试科目;负责组织相关专业课考试科目的命 题、阅卷、评分等工作;负责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并具体组织复试和录取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本院(系)的招生宣传工作等。录取研究生的政审工作由各院(系) 分党委负责。
第二章编制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
第四条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 兼顾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的发展,综合考虑各院(系)学科发展水平、导师队 伍的指导能力、研究生培养质量、科研课题及经费以及报考生源情况和社会就业 率等各种因素,合理编制招生计划,适度向重点学科、优先发展学科、新兴交叉 学科倾斜,向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的导师和学科倾斜。
第五条及时组织各院(系)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准确编制新一年度研究生招生简 章和专业目录,经研招办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校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和规定,并提供多种途径供考 生咨询。
第三章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六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认真查阅《东南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办理报名手 续,否则报名无效,责任自负。研招办对符合报考条件并完成报名手续的考生发 放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
第七条在复试阶段,由研招办组织各院(系)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人员对考生 进行具体的资格审查,包括检验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确定是否符合 报考条件等。如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复试 资格并不得进行调剂。
第四章命题、考试与阅卷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主要面向公开招考考生。初试 均为笔试,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的科目外,专业课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 组织命题。在试题的命制、审核、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 续必须严密、清楚、无误,必须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第九条研招办按照学校当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院(系) 下达命题通知,提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并与涉及到命题、审核和试卷传送的人 员签订保密协议书;对返回的试卷和参***(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必须按要求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各院(系)应由分管院长(系主任)负责,成立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 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在近期内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一般 应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职称)组成。每位命题教师只能参加一门业务课的 命题。凡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教师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 命题、审题及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命题通知的要求和规范认真命题、反复审核试题内容,校对文字、数字及符号标注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参***(分别密封) 以及本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书交研招办按保密要求保存;命制试卷草稿或软盘电子 文档应及时销毁或删除,不得私自保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 工作情况;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如由于命题教 师过错致使试题内容有错误、缺失或造成试题泄露,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十二条试题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印刷,由学校监察处全程监督;印刷好的试题 当天送机要保密室保存,废纸和制版纸立即销毁;试题分装由研招办组织相关人 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要求进行;分装好的试卷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 达相关考点。
第十三条研招办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的考务工作,包括接收和保管国家 统考试卷(属绝密级材料);按准考情况表整理试卷并分发到各考场;制定和印 刷《考务手册》;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于初试前一天组织监考人员培训并按要 求布置考场教室;考试期间组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对各考场进行巡视;按规范 处理考试违纪和作弊考生以及各种突发事件;考试结束后,及时向江苏省教育考 试院报送相关材料;安排专人接收、整理、密封和装订从各考点返回的试(答) 卷。
第十四条统考答卷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评阅,其他业务课答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 织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各院(系)一般应按考试科目组成评 卷小组,评阅组长由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 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 准确”的原则,宽严适度、始终如一,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第十五条评阅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教师必须签名,以示负责。试卷评 阅后,由专人负责管理,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领送试卷。 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编号并做好登记交接手续。为了确保评卷工 作的质量,研究生院组织专门人员对各门试卷认真复核,复核结束后由复核人员 签名。
第十六条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本人及 非有关人员不得查阅试卷。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向江苏省教育 考试院和我校研招办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和我校研招办负责组织 专人复查成绩,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五章复试与录取
第十七条研招办根据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客观评价、科学选拔的原 则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考生的初试成绩,提出我校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 求及《东南大学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 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公布实施。并在招生目录公布的各院(系)招生规模基础 上,根据具体生源情况调整并下达各院(系)招生指标和各级奖助学金指标。
第十八条各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复试分数线之上提出本院系的复试基本要求,确定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经研招办审核批准后向考生公布,并严格按照工作细则组织复试和录取工作;研究生院和学校监察处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和监督。
第十九条初试成绩满足我校复试要求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我校复试一般按照 120%的比例差额复试。复试内容包括外国语听力、口语、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测试。复试方式采取面试、笔试及实际操作等,主要考核考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 情况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技能及实践环节等;同等学力的考生 加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复试。
第二十条 复试前,各院(系)根据复试名单对考生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复试小组原则上至少由 5 名教师组成,且无直系亲属参加本院(系)复试,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英语听力、口语能力较强的专家,主要负责对考生听说能力的测试;各院 (系)应根据学科特点,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织面试,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打分,要有现场记录和签字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奖助学金指标,对复试合格的考生按综合成绩进行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奖助学金等级,报研招办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和教师公布。所有参与复试录取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院(系)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院(系)考生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并向考生公布监督电话,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及时答复和解释;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或复议。
第二十三条各院(系)对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拟录取考生的档案政审工作由各院系分党委负责;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拟录取为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以及强军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相关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校内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可按规定适当接收校内相近的且生源充足专业的符合条件的考生调剂参加复试;符合全国最低复试基本要求(按照报考志愿所属的学科门类)、没有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以联系调剂到相应地区、生源不足、拟接收调剂生的招生单位,调剂手续由研招办统一办理;我校个别生源严重不足且是学校重点学科或急需扶持的招生专业,可适当向其他招生单位进行调剂复试和录取,但由学校严格控制。
第二十五条研招办汇总各院(系)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上报;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审核后,向政审、体检合格且材料齐全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应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注册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各院(系)要认真对其思想、业务、健康等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经入学复查合格者,才能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各阶段、各环节的领导,坚决反对不正之风。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保守机密,不得弄虚作假。对于违反招生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招生重大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监察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规定施行前生效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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