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计划及研究方向
我校2025年本专业拟招收37人,专业招生计划数将根据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等进行适当调整。
研究方向: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二、招生类型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的相关体检要求。
4.报考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项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符合我校相关学业要求,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四、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任一阶段未完成,报名无效。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 每日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2.享受照顾、加分或各类专项计划政策以教育部公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3.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网上确认
具体要求见所选报考点公告。因全国各省网上确认时间可能不同,请考生务必查看所选择报考点以及相应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网上确认时间。
(三)资格审查
我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录取。资格审查有关要求详见厦门大学招生网后续公告。
1.网报期间,我校将公布审核结果,考生应及时关注厦门大学招生网。
2.我校将在复试阶段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生证、少民骨干和退役士兵等专项计划证明材料、同等学力考生证明材料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五、考试
(一)初试
1.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
2.具体初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说明。请考生注意下载留存准考证电子版和纸质版,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3.考试科目:①199管理类综合能力②204英语(二)③-无④--无。
(二)复试
1.我校将结合本年度招生计划和报考生源情况,划定基本复试分数线并在厦门大学招生网公布。
2.复试一般安排在3月中下旬至4月上旬,复试相关内容和要求以厦门大学招生网和各招生院系官网公布信息为准。
3.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工作,其中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体检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各招生院系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七、学制和学费
学制:3年。
学费:12.8万元/全程,最终收费标准以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八、奖、助学金
非全日制研究生暂无奖、助学金。
九、住宿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予安排住宿。
十、监督和违规处理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其它
1.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我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2.本简章由厦门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