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2025年本专业拟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50人。
二、招生类别
第一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三、报考条件
第二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近3年内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或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科研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完成者(一般为前三位)取得较高学术水平或较高应用价值的其它科研成果1项。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五)报考工商管理(MBA方向)、公共管理、旅游管理专业学位,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九条中第(一)、(二)、(三)各项的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校级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条 报名参加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为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四、报名
第四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考我校强军计划的考生,报考点须选择山东大学;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以下考生在报考时可选择山东大学报考点:报考我校且就读学校所在地为济南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我校且工作或户籍所在地在济南市的考生,以及所有报考我校的强军计划考生。
第五条 网上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8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每天9:00-22:00。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三)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并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初试加分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
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
(四)“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五)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报名时须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学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六)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七)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八)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九)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十)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六条 网上确认
(一)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二)考生应积极配合报考点做好网上确认工作,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三)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七条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五、初试
第八条 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九条 初试方式为笔试。考试科目为:
①199 管理类综合能力
②204 英语(二)
第十条 初试成绩按照教育部要求统一公布。
六、复试
第十一条 考生达到学校划定的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及符合校内招生单位确定的相应专业的复试差额比例方有资格参加复试。
复试科目如下:
笔试:政治理论和公共管理基本知识。其中,政治理论占40%,公共管理基本知识占60%;面试:结合公共管理实际问题,考查学生识别、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同等学力加试:
1.公共政策学
2.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条 复试时间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确定,具体时间和安排将另行发布通知。不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复试前,学校将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十四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进行。体检标准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七、调剂
第十八条 我校将根据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情况和招生计划剩余情况,发布调剂生接收公告。我校接收调剂生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未被我校拟录取的考生申请往其他高校调剂,无需到我校办理任何手续。
八、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校内招生单位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九、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三条 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拟录取时将本人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转入我校,其中,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后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不能按规定时间转入我校的非定向就业考生以及不能签订定向就业合同的定向就业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将所有拟录取考生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录取检查。录取检查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二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校内招生单位、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十、学制学费
第二十八条 学习年限为3年,可适当延长。所有研究生均须交纳学费,为2.5万元/年/人。
十一、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十二、附则
第三十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和我校招生专业的报考条件下,可自主选择报考专业。强军计划考生按相关规定报考。以上专项计划的考试科目与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相应专业的考试科目一致。
第三十一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面向港澳台地区招录研究生招生简章将根据教育部规定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安排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