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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组成,任期3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任期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组成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1.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2.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逐一审核,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和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材料;

  (三)审核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四)通过向国家申请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导师资格、停止招生、限制招生的决定;

  (六)审核并推荐优秀博士留校人选;

  (七)研究和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学位评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它日常工作及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事项等其它内容的会议,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时间。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季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0天向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材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前3天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材料。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由学部学术委员会履行,主要有:

  (一)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逐个审查,并做出建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提出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的处理建议;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主要是研究并处理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认真负责,坚持标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在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根据《湖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凡出国1年以上、无力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无余力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为保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学位申请;

  (二)审核学位申请材料;

  (三)指导各学院、学部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组织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学位论文评优、抽检等工作;

  (四)办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五)向上级机关报送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信息、数据及有关材料;

  (六)管理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第三章 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员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由硕士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2位。学术型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应用型学位(专业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形式及要求按照《湖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执行。

  硕士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后,指导教师应全面审查并签署审阅意见,报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二)博士学位论 文由博士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2位。论文正文字数要求为:理工科不低于6万字,人文社会学科不低于8万字。

  博士生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后,指导教师应全面审查并签署审阅意见,报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学院形式审查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完成学位论文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3至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且至少应有1位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名委员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无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人,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须聘请1名研究生本人单位以外的实践部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

  同等学力硕士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且至少1名为校外专家。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数应不少于4名且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名委员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若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论有反对或明确修改意见,应聘请1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作答辩委员会主席。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具有高级职称)1人,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学院提出建议并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职责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委员须出席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时,答辩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是否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同意,学位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员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整,并协助办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事宜,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已完成的学位论文答辩视为无效,应重新组织答辩:

  (一)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要求;

  (三)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或表决票数不符合规定;

  (四)答辩会程序不符合要求;

  (五)擅自修改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均应公开举行。答辩会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存备查,2年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员答辩后应及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召开全体会议,对本学院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后,应及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学院上报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后,应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召开全体会议,审核本学部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缓评、退改人员名单及原因;

  (三)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工作会议,审批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经三个月争议期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后,有关单位应按照《湖南大学学位申请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及时对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学位申请材料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退改或缓评学位: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退改:

  1.学位论文撰写不规范,如参考文献格式、表格等不符合规定;

  2.中英文摘要、结论撰写不符合要求;

  3.学位申请材料填写不规范;

  4.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该退改的其它情况。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缓评学位:

  1.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未达到学术水平;

  2.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该缓评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发生符合《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内容的情况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另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大研字[2007]5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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