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提升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13‟36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仅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水平和毕业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三条 学校须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开展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全面纳入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统一实施管理,研究生院设同等学力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组织管理。
第二章 报名与入学
第五条 报名条件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 3 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关材料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并经同等学力管理办公室审查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三)根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 号),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资格不受本项第(一)款和第(二)款限制,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2.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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