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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 号)、《关于做好 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 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 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复试录取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组织

  校内各招生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和可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复试方案,可采用现场复试和网络远程复试。 原则上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应采用同一种复试方式,确保考试流 程、导师组组成人员、选拔标准等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校内各招生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复试工作组织,制定分学科专业(方向)招生计划和复试分数线。

  (1)校内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本单 位招生计划及学校复试录取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分学科专业(方向)招生计划和复试分数线。

  (2)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校内各 招生单位按照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初试成绩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 生中确定各专业(方向)的复试名单。

  2.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方案

  校内各招生单位须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方案,并于本单位官网上提前发布。

  3.资格审查

  校内各招生单位严格考生资格审查,采取“两识别”、“四比对”等 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严防替考,严防作弊。考生应按校内各招生单位的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格审查材料, 并备好原件供资格审查使用。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还需提交《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还 需提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原件)。 各招生单位于复试前组织考生签署《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 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并交招生单位留存。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 遵守本单位复试规则、考场规则及考生复试前所签署的《中山大学 2023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不得对外透 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4.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由校内各招生单位根据院系、学科特点自定,复试尽 可能采用综合性、开放性、互动性的能力型试题,加强复试题库建设、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复试总分与初试总分相同,复 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50%。专业课笔试科目/综合评价科目的总分占复试总分的 20%,外语应用能力测试占复试总分的20%,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占复试总分的 60%。

  5.复试考核及进程安排

  复试考核由校内各招生单位组织,具体安排请留意其官网、官微公布的通知。

  二、录取相关规定

  每位拟录取考生都必须经过校内各招生单位规定的所有复试环节。总成绩为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复试成绩计算办法由校内各招生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并在各院系网站公布,各单位对参 加复试的考生分类别按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2.以下情况均不予录取: 未参加复试或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管理类联考加试思想政治理论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报 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3.我校不接受考生破格复试的申请。

  4.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 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 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

  三、调剂工作要求

  考生调剂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并满足有调剂需求的校内招生单位发布的调剂要求及条件。 因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充足,我校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调剂。

  四、信息公布及复试录取工作纪律

  校内各招生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复试录取方案、各学科专业(方向)招生计划、参加复试考生名单等,同时公布本单位考生咨询及申诉的渠道。拟录取名单经审核后将在中山大学研究生招生 网上统一进行公示。 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 将进行责任追究。

  五、其他说明

  凡弄虚作假、违反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个人及其它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存在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问题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录取或学习资格。

  2.我校及校内各招生单位以官网官微平台、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 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3.我校将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和教育部、学校报考条件等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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