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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教研〔2021〕5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基地旨在充分利用我校与各级各类医院、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的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平台,为我校开展研究生教育,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培养,实现产、医、学、研、用良性互动,为学校“双一流”学科和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及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地是由我校与校政合作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医院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场所,不包含校本部各学院(中心)、直属附属医院。基地是医教融合、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重要载体,一般设在合作单位。

  第四条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立德树人、按需设立、分级管理、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五条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合作单位申报的牵头学科应是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合作单位在中医药临床、中医药研究等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领先性,其主要业务能满足中医药等相关专业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含临床轮训)、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1.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研究生校外导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完备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有适合研究生参与的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研究经费,同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基地教育培养工作运行;

  2.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同时要求合作医院具备国家“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设施先进、临床专科齐全、诊疗特色鲜明;

  3.能为研究生进入基地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管理等保障条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够保障基地日常运行和实践教学各环节的正常实施。

  (三)合作单位与我校既往已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等方面已产生明显的成效。

  第六条基地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申请。合作单位根据自身优势和特色、实际需求和现有合作基础,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既往合作情况、科研条件和育人成效等。

  (二)实地考察。研究生院组织学校相关专家进入合作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合作单位对培养研究生的情况汇报及基地培育和建设的思路。

  (三)学校评估。学校根据申报材料、考察情况,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进行评估。

  (四)签订协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广州中医药大学与合作单位共同签订“广州中医药大学与****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协议书”,并在合作单位挂牌“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合作期一般为5年。

  第七条校内各院所(中心)可结合本单位相关学科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要求,开展校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条件成熟的校外合作单位,可推荐申报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基地管理采取联合工作小组模式,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联合工作小组组长,学校研究生院院长任常务副组长,校内工作小组成员由研究生院、相关学院负责人等组成。基地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领导、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医院科教科主任或企业、研究院所的专职研究生工作秘书作为主要成员。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生在基地学习实践期间的学习、生活、工作等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学校对基地管理的职责:

  (一)全面加强学校对基地统一指导,全面负责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对基地研究生教育的全链条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二)制定学校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统筹负责5年一次协议签订(校政合作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等以学校总体合作协议为准)、3年一次基地考核、1年一次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年度质量报告、学位点建设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基地导师的遴选、认定、聘任等工作。

  (四)负责异地基地(广州市以外其他地域基地)在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工作。

  (五)根据学校学科学位点统一部署,将基地所涉学科学位点纳入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管理。

  (六)基地如有校内牵头对接学院,牵头学院应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督导员负责监督基地建设的有关工作;加强与基地的联系,及时掌握研究生教育培养情况。

  第十条基地的管理职责:

  (一)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纳入基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内容,按要求配备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及相应管理干部;履行好研究生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职责。

  (二)推荐基地符合条件的专骨干技术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遴选,做好导师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导师培训、考核评价工作。

  (三)根据基地的现有条件科学谋划和申报本基地招生计划,组织每年的本基地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研究生考试录取选拔工作。

  (四)安排研究生进入基地进行专业实践训练,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条件和保障,并加强日常管理。

  (五)在学校指导下,具体组织开展研究生进入基地期间的岗前培训、相关实践类课程教学、专业实践考核、培养环节审核、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初审等工作。

  (六)具体负责研究生进入基地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等工作。定期组织导师、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项目申报、培育等。

  (七)在学校研究生教育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基地研究生教育实施细则,加强对在岗导师和进入基地实践研究生管理、考核和激励。

  (八)负责本基地学科学位点建设和周期合格评估工作,每年按要求提供本基地学科学位点质量年报和基本数据采集相关材料。

  (九)如是省外基地则应负责在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基地导师的职责

  (一)基地导师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则和制度。遵守《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广州中医药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清单》等文件要求及师德师风相关规定。

  (二)基地导师真正树立导师立德树人工作理念,切实履行好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了解学生思想、业务学习情况、全程关心研究生成长、对研究生就业进行指导。

  (三)基地导师要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培养、课程教学工作,认真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杜绝各种学术不端。

  (四)基地导师要积极参加本学科学位点建设,积极融入学科学位点学术团队,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基地进行培养时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二)自觉遵守基地的各项关于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导师要求认真开展专业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基地一定的工作任务。

  (四)在基地期间,积极参加基地组织生活。

  (五)经常向学校及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第四章 成果归属

  第十三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属,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地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或广州中医药大学****学院或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

  (二)基地导师申报招生资格认定的业绩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或广州中医药大学****学院或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

  (三)基地硕士导师申报遴选博士生导师的业绩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或广州中医药大学****学院或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

  (四)基地导师参与评选校级优秀称号的业绩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或广州中医药大学****学院或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由学校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一)研究生院负责制定考核评估方案,组织评估小组进入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对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二)基地所涉学科学位点牵头学院负责配合研究生院评估小组做好对本学科学位点基地的评估工作,负责基地评估材料审核和自评意见签署,负责基地考核评估整改工作检查。

  第十五条评估内容包括:生活学习条件、科研条件、实习条件、项目合作及导师队伍建设情况等基本条件;基地研究生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建设投入以及管理运行机制;进入基地研究生基本情况、参与项目情况、实践课程的设置、实践考核情况、发表论文及专著情况、知识产权获得情况等;基地建设中的特色及创新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及下一步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评估结果及运用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评估结果优秀的授予“广州中医药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称号,给予一定名额的“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研究生教育优秀管理者”称号,并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评选。

  2.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基地,合作协议5年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

  3.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并减少或暂停研究生招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停止招生,但应将未毕业研究生继续按规定培养、毕业,全部研究生完成毕业后,即终止合作;如再次申请者,则重新进行考核评估。

  (二)经推荐评选,获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十七条基地应根据学校要求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加强过程管理。建立相关学科学位点与基地定期交流机制。

  第十八条基地应根据研究生在参与专业实践训练中的工作实际,给予一定标准生活补贴。同等条件下,合作单位应优先选留本单位联合培养的毕业研究生。

  第十九条鼓励基地向学校基金会捐助研究生教育培养基金,专门用于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或设立学校对本基地研究生教育奖励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广州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承办。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广中医研〔201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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