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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坚持依法治校,保障在校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41号令)的精神,结合《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及具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当天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当日报到入学的,应事先书面向培养单位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培养单位书面报告研究生院,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 各培养单位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安排专人查阅新生档案,核查: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 由校医院、学生处分别安排体检、心理健康筛查,核查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培养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研究生院,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凡被取消学籍的,须于通知书下达(无法下达的校内公告)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转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学籍的新生情况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入学体检或入学3个月内健康复查不合格的,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在1年内能治愈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需休产假1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获研究生西部支教团推免资格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五)学校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规定的其它情况。

  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诊断书,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培养单位申明,并按上述办法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出具名单;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的,由学校武装部出具名单。

  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应自批准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并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期满前1个月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已达到健康标准),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书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各种关系不予转入(已转入的退回)。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持学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各培养单位在开学1周内将在校研究生注册情况书面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培养单位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周。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仍不按期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2周者,作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研究生学业成绩,毕业时随学籍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按百分制计算,考核不合格(低于60分)的课程应补考或重修,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课程考核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应修课程、免修课程及学分计算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总体培养方案》及各学科具体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班组、导师和教研室负责人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可根据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含国外大学的专业、课程)、参加培养方案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以上课程成绩(学分),经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依据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考核的研究生,应事先请假,经批准的可安排补考。未经批准而缺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学籍档案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取消,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参加学习、考试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擅自离校,因故离校必须事先书面向导师、培养单位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出国(境),均应按《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提前1个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期返校。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因病请假或确需请事假的,请假1周(含)以内,由导师和教研室主任书面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书面批准。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在1学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请病假或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送至培养单位办公室(或研究生教务管理人员),有关材料存放半年以备查验。1学期内累计请病假或事假2周以上的,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以天计算: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的;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含出国、出境);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的;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旷课超过两周的,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在现专业以外对其它专业有特长的,须获得国家级、国际级重大专业竞赛奖项,或有显著学术成果(出版有学术专著,或已发表2篇及以上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以项目组成员前2名的身份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申请人须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应证书、证明,征得导师及本培养单位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由拟转入培养单位组织专业笔试、面试(难度参照入学统考标准),通过后在原专业和拟转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考试材料及书面成绩连同该培养单位书面意见报研究生院,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准予转专业。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由研究生院拟定专门方案,妥善落实相关研究生转到其它专业学习。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新生(包括国家各类专项计划),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涉及专业特长(竞赛奖项、学术成果)经查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情况不实的;

  (三)研究生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四)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拟转为攻读学术型学位的。

  转专业学生的情况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

  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附拟转入学校专业导师同意和拟转入学校的同意函、转入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公函(跨省转学须附),在原培养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健康、创业等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因创业休学的,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因其它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学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

  (二)1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

  (三)需休产假1个月以上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非毕业班研究生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一)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出国(境)联合培养);

  (三)学校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规定的其它情况。

  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创业休学的,附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同意函;出国(境)联合培养的,须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具体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医疗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个月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因创业休学的应提供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准予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参照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1学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仍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1学期有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2周仍未返校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

  (七)1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而又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予以退学的,由导师、培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研究生院,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出具书面通知,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1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若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相同专业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予以退学的研究生,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须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其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习年限、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学制以《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各学科的规定为准,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或3年,学校不实行弹性学制。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领导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在学制的基础上延长1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但是,因创业休学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三十一条 3年制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提前修满所规定的全部学分;

  (二)学位核心课程不低于90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

  (三)获得论文撰写资格。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导师推荐,培养单位书面同意,于拟提前毕业时间前6个月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撰写毕业论文,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超过1年。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随当年毕业研究生一同办理学历信息电子注册。

  申请提前毕业届时未能达到要求的,可按正常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时间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应由本人于原定毕业时间3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学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延长期限内按实际期限缴纳学费,按学校宿管中心相关规定办理住宿事宜。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中期考核和论文开题报告,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于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须书面提出申请,附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审查后,准予变更,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证书可按变更后信息填写。

  第三十六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研究生参加论文正式答辩、但答辩未通过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发学位证书;研究生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中期考核及论文开题,论文评阅未通过的,或未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终止学业,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未休满规定学分的,或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但中期考核未通过的,或论文开题最终未通过的,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博士研究生完成论文写作,经导师同意,进入预答辩环节,未通过的,终止学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最长学习期限内,研究生完成论文写作,经导师同意,进入论文评阅环节。论文评阅或正式答辩未通过的,在结业离校以后,硕士研究生可在1年内、博士研究生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自未通过的环节重新开始学位申请程序,最终答辩通过者发给学位证书,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证书时间按实际发证时间填写;最终答辩仍未通过者,没有机会再次申请学位。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博士研究生完成论文写作,经导师同意,进入预答辩环节,未通过的,在结业离校后,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自预答辩环节开始学位申请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完成毕业研究生学历信息电子注册,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获得毕业、结业资格的研究生学历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对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出具学历、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条 研究生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撤销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但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意见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具体办法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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