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3年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招考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复试选拔的科学性,确保生源质量。
(三)坚持做好复试环节的健康防护,切实保障师生健康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全面领导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具体落实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对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制订本单位复试、调剂工作实施细则,遴选培训本单位参与复试工作人员。
(三)各培养单位可按招生专业、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设立若干复试小组,在学校及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对考生实施复试考核。
三、复试方式
根据教育部、省招考委要求,学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以招生专业为单位,采用网络远程复试或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同一招生专业一志愿与调剂考生复试方式一致,各专业复试方式详见各培养单位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对于采用网络远程复试方式的专业,复试依托“研招网”招生远程面试系统(“腾讯会议”应急备用)进行。考生以“双机位”模式参加复试考核。对于采用现场复试方式的专业,请考生按要求到辽宁大学崇山校区或蒲河校区进行线下现场复试考核(试)。
对于采用网络远程复试的专业,考核内容涵盖《辽宁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附件三中已公布的笔试、实践操作和面试等内容;同等学力加试为网络远程笔试,其他考核项目为网络远程面试。
对于采用现场复试的专业,按《辽宁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附件三中公布内容和考核形式进行复试。
四、复试安排
预计各培养单位在3月末开始组织考生复试,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一般在4月5日前结束;拟定于4月6日开始调剂复试工作,调剂考生复试工作一般在4月30日前结束。各专业具体复试时间、地点等安排详见各培养单位后续公布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复试开始前各培养单位及时向入围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确保通知到位。考生复试前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参见《关于做好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准备工作的通知》、《辽宁大学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络远程复试须知》、《辽宁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现场复试温馨提示》。
五、复试资格
(一)复试基本分数线
各培养单位依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招生管理规定》)和《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划定复试基本分数线。生源较好专业、类别(领域或研究方向)可在国家分数线(总分)的基础上确定本专业复试基本分数线,进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二)调剂复试
1.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一区)的国家分数线要求;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125400]、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一区)的国家分数线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2.调剂工作基本要求
调剂工作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工作开始前相关培养单位提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上公布调剂办法。
调剂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与一志愿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一致。
六、资格审查与心理测试
复试考生可于3月31日(预计开通时间)登录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管理系统,首次登录前考生须完成系统注册,其中考生姓名、身份证号须与“研招网”报考信息一致),按操作提示完成材料提交并配合学校完成审核。
参加复试的全部一志愿考生应在4月2日前完成材料提交,调剂考生在复试考核开始前24小时完成材料提交与审核。
材料1.居民身份证
须包括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信息。
材料2.诚信复试承诺书
材料3.学历(学籍)材料
(1)已获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考生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在域外获得学士学位(学历)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报考法律(非法学)和法律(法学)专业的自考考生提供省(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带有本科学习专业名称的成绩证明;
(5)专科毕业的同等学力考生提交专科层次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有曾用名或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考生,请将相关证明材料与学历(学籍)材料合并上传。
材料4.申请享受加分政策的证明材料
考生人事档案内的服务合同,相关项目服务期满考核材料等。
材料1、2、3为必传材料,材料4仅满足《招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申请加分的考生需上传。
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学籍信息须可通过教育部学信网进行查实或有教育部指定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允许参加复试或不予录取;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其复试资格;对审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复试、(拟)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考生在完成资格审查的同时,还需按要求完成心理测试。
七、复试考核项目
(一)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
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满分为20分,占复试成绩的20%。考生成绩未达12分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二)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
非管理类联考考生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80分,占复试成绩的80%;管理类联考考生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70分,占复试成绩的70%。考生成绩未达测试满分的60%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考察考生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综合分析表达能力,科研能力和水平,了解已取得的科研成果。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思想政治理论考试
依照《招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学校对审计、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125400]、图书情报等初试为管理类联考的考生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满分10分,占复试成绩的10%。考生成绩未达6分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五)同等学力加试
除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旅游管理[125400]专业外,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两门考试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格,两门考试成绩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八、可申请享受加分或照顾政策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满足上述规定,且申请加分的一志愿考生需于4月2日前按资格审查要求完成相关材料的提交工作,调剂考生在复试考核开始前24小时完成材料提交。
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
九、录取
(一)总成绩计算办法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招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占总成绩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3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初试满分为500分的专业,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初试总分÷5×0.7+复试成绩×0.3
初试满分为300分的专业,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初试总分÷3×0.7+复试成绩×0.3
(二)拟录取名单
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应分别排序依次录取,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总成绩计算公式确定考生总成绩,并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审核拟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拟录取结果公示
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拟录取类别
根据规定,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拟录取的2023级全部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应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请相关考生于2023年4月15日前,将单位和本人签署完毕的定向就业合同按相关培养单位指定方式进行提交,逾期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定向就业合同请到本办法附件下载。
被我校拟录取的2023级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入学前需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我校。
(五)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新生开学报到后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复查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开学报到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监督与公开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2.各专业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复试结果等信息由培养单位负责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示。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同国家、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按国家、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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