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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关于印发<吉林省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招委字﹝2020﹞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稳妥做好我校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规则明确、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查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量化考核成绩。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组织管理

  1.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统筹管理,结合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制定《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审定各招生院部调剂工作办法,统筹调配招生名额,审批各招生院部上报的拟录取名单,统筹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组织成立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联动协作组。

  2.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联动协作组,由研究生院、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保卫处、信息化管理与规划办公室、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在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过程中,具体实施和开展组织协调、舆情监控及新闻发布、纪律监督及人员审查、安全保卫、技术支持、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

  3.各招生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专业复试小组、资格审查小组和服务保障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4.各招生院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若干专业复试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复试工作。建立健全“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复试小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

  5.各招生院部组织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和《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中的规定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6.各招生院部组织成立服务保障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技术支持、模拟演练、沟通协调等复试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三、工作实施

  (一)复试比例

  我校执行《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实行差额复试。生源充足的专业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上线考生不足招生计划的,按实际上线人数安排复试。我校不接受破格复试。

  (二)复试方式及内容

  1.复试采取远程复试形式,通过统一的软件平台,对考生进行线上面试,面试由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和综合能力面试两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参见远程复试相关文件。

  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考核各部分所占时间由各招生院部自行确定。

  (1)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满分为50分。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增加第二外国语的口语和听力测试。

  (2)综合能力面试

  满分为200分。综合能力面试应涵括各招生院部在《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复试科目内容,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的发展潜力。对专业学位考生应重点考查其职业发展潜力,综合素质以及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全面考查考生的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情况。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各招生院部在面试中应组织思政工作人员、导师等相关人员对考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2.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图书情报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考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方式为线上面试,满分为50分,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3.同等学力及跨学科考生(是否跨学科由各招生院部在资格审查时认定),应按照《专业目录》公布的科目进行加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线上面试,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加试科目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生可以不加试。

  (三)成绩计算方法

  1.考生复试成绩=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综合能力面试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仅限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图书情报专业学位)。

  考生的复试成绩中,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低于30分,或综合能力面试成绩低于120分,或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低于30分,均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考生最终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调剂复试

  (一)调剂基本条件

  1.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考生)。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管理类联考考生可互相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以上7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6.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少民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士兵计划”)”和“单独考试”不接收调剂。

  7.报考我校“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我校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二)调剂服务系统

  校内调剂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及校外调剂考生(初试未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通过“调剂服务系统”进行申请,经各招生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复试。未通过“调剂服务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一律无效。

  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根据各招生院部提出的调剂需求,在“调剂服务系统”中统一设置我校所有拟接收调剂专业的开通与关闭时间。各招生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按已公布的调剂工作办法从申请调剂的考生中遴选参加复试考生。及时通过“调剂服务系统”通知考生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沟通畅通。

  对申请同一招生院部同一专业(方向)的调剂考生,在满足各招生院部调剂要求的基础上,各招生院部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五、拟录取名单确定

  1.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各招生院部的拟录取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2.各招生院部根据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本校一志愿考生按最终成绩排序依次录取;调剂考生单独排序,按最终成绩排序依次录取。

  3.参加复试且合格,但未被录取的本校一志愿考生按最终成绩排序,后期学校若有名额调整,将按排序依次录取(已通过“调剂服务系统”被其他学校“待录取”且未在我校规定时限解除“待录取”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录取)。

  4.若考生因特殊原因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其名额可由各招生院部按该专业其他考生的初试成绩依次递补。各招生院部须做好自愿放弃复试资格考生的记录。

  5.全部复试工作完成后,各招生院部须将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录取名单报研招办。

  6.复试结束后,各招生院部须及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拟录取名单,公布内容包括:拟录取专业、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考生最终成绩,对调剂考生、单独考试、少民计划、士兵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注明。

  7.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研招办将对全校拟录取名单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单独考试”及专项计划考生复试

  “单独考试”及专项计划考生复试录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单独考试”

  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政治、外语不低于40分;专业课不低于60分;总分不低于280分。

  (二)“少民计划”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少民计划”分省计划择优确定该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

定向省、市、 自治区初试总分基本要求 (满分500分)初试总分基本要求 (满分300分)

内蒙古自治区

吉林省

辽宁省

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加6分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加3分

云南省

四川省

湖南省

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减6分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减4分
贵州省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减14分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减9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甘肃省

重庆市

湖北省

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减19分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减12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河北省

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减31分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中 A类考生总分减19分
其他248分149分

  报考此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此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录取。

  (三)“士兵计划”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士兵计划”招生计划,择优确定该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为:不低于所报考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要求》中A类考生成绩要求。

  七、纪律要求及监督复议

  1.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招生院部主要负责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领导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慎而又慎、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决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各招生院部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要保证复试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全校的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校内网络远程复试现场巡视,如有必要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3.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各招生院部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认真做好对公开信息的审定核准和咨询解释工作。

  4.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在招生院部复试录取结果公布三日内,向招生院部实名提出投诉、申诉或举报,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参见招生院部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招生院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如考生对答复结果不认可,可在收到答复后三日内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实名申诉,申诉材料应包含招生院部对投诉、申诉或举报的答复,申诉邮箱为:yzb@nenu.edu.cn。

  5.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此项工作。

  6.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及办公地点:

  0431-85099608(研招办),办公地点:本部校区综合办公楼322室

  0431-85098259(纪监委),办公地点:本部校区综合办公楼518室

  八、其他

  1.各招生院部本校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时间应不早于2020年5月10日,调剂考生复试工作时间不早于5月20日(具体时间以教育部“调剂服务系统”开通时间为准),各招生院部全部复试工作基本上于5月31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招生院部自行确定。各类材料上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2.各招生院部确定复试名单和复试办法后,应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做好记录备查。考生可在各招生院部网站上查询是否具有复试资格。

  3.各招生院部应在复试前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宣传。考生逐一签订《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凡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4.复试录取工作过程中,各招生院部应严格执行我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工作组上报,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5.各招生院部在新生报到后将对录取的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对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6.体检在新生入学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7.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以最新通知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各招生院部网站后续发布的复试名单、细则、流程等相关通知。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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