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关于做好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复试与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将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复试小组人员名单等在复试前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时将复试录取办法在本单位网上公示。复试人员如果临时不能参加,必须由所在单位向研招办提出正式申请,得到同意后,方可允许替换的人员参加复试。如有亲属参加与本人复试工作范围相关的学科、专业复试的导师及秘书,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二、复试时间原则上定于2016年1月9日—1月10日,复试基本分数线见附件,复试基本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各单位应电话通知到每个考生准时参加复试,复试前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三、经复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政治理论、专业课及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15]20号文件精神的规定,艺术硕士录取限额为75人(其中音乐限额25人、美术和艺术设计录取总数限50人),体育硕士录取限额为75人(含优秀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法律硕士录取限额为100人,教育硕士录取限额为200人(其中教管限额53人、思政限额15人、语文限额48人、物理限额12人、化学限额9人、生物限额5人、英语限额50人、历史限额8人),公共管理硕士录取限额为75人,工商管理硕士录取限额为100人,公共卫生硕士录取限额为75人,农业硕士录取限额为20人,工程硕士录取限额为295人(其中机械工程和控制工程录取总数限106人,电子通信工程和集成电路工程录取总数限53人,计算机技术和软件工程录取总数限67人,化学工程和材料工程录取总数限32人,光学工程限6人,纺织工程限5人,制药工程限24人,工业设计工程限2人)。
四、上线人数超过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录取限额,按录取限额录取,不接收调剂生源。上线人数不足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录取限额,按实际上线人数录取,同时可接收报考本省内高校同学位类别、同专业领域的调剂生源。
五、各专业学位类别间、领域间均不能进行调剂录取。工程硕士的录取人员中无学士学位的比例不得超过10%;体育硕士、艺术硕士的录取人员专科学历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六、各单位将确定的拟录取名单于2016年1月14日前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部学位中心。各单位要按招生简章要求认真核实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和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要保存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
七、2016年3月26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单位自行举行开学典礼。
八、各单位要做好新生的上课准备工作和排课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报送拟录取名单时同时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送各专业学位的上课方式。
九、各招生单位要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自律,保证复试与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不得向考生泄露任何与复试相关的内容,严禁复试录取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专业课试卷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机密级材料,要务必保证专业课考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保密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向考生泄露,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十、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学校成立复试联合巡查组,纪委参与复试与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招生规定以及弄虚作假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苏州大学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复试基本分数线
学位类别 | 复试基本分数线 |
教育硕士 | 外语≥40 联考成绩≥150 |
公共卫生硕士 | 外语≥35 总分≥140 |
公共管理硕士 | 外语≥30 总分≥125 |
工商管理硕士 | 外语≥35 总分≥140 |
法律硕士 | 外语≥40 总分≥170 |
工程硕士 | GCT≥212 |
农业硕士 | GCT≥174 |
体育硕士 | 入学资格≥77 |
艺术硕士 | 入学资格≥87 |
说明:
教育硕士:总分=联考成绩(外语+教育学与心理学综合)+专业课
公共卫生硕士:总分=外语+公共卫生综合
公共管理硕士:总分=外语+公共管理综合能力测试
工商管理硕士:总分=外语+综合能力
法律硕士:总分=外语+专业综合
农业硕士:总分=GCT+专业课
工程硕士:总分=GCT+专业课
艺术硕士:总分=入学资格考试+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含面试)
体育硕士:总分=入学资格试(入学资格成绩相同者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从高到低录取)。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录取办法按全国体育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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