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切实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 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7〕16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学院(中心)、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教务部、国际教育学院、学科办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培指委”),负责硕士研究生培养标准制定,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教材以及培养方案审议,培养环节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为学校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1.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统筹构建质量保障体系为着力点,为提高国家创新力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人才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提供坚强保证。
2.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等环节进行;重在优化类型结构,鼓励特色发展,拓展硕士生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硕士生的创新意识与能力,培养硕士生的科研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
3.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及学校实际,培养“创新型、融通性、开放式”人才。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1.系统掌握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较强的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拥有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的品质。
2.勤奋学习,学风严谨,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了解本学科发展现状、研究动向,关注社会和生产实际的现状及其关键问题;具有从事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写作论文摘要。
3.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的身心。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
1.硕士研究生培养方式应灵活多样,充分发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学术群体作用的培养机制。
2.注重因材施教,鼓励和发挥硕士研究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严格进行考核,建立筛选制度,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3.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多方面了解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学术特长、研究兴趣和能力基础等具体情况,据此审核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4.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应坚持课程学习、实践与创新培养、学位论文撰写三者并重的方式。既要使硕士研究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要使硕士研究生掌握进行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基本方法与技能,具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 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3 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基本学制为 2 年或 3 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 2 年。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规定学分、学术科研条件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写作并通过学术规范审查,经导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准予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通过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给硕士学位证书。未按期取得硕士学位者,经学院(中心)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在 2 年内再次申请论文答辩一次,如答辩仍不合格,不再补行答辩。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修满规定学分,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按结业处理。已经结业的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获得学校审议通过后,可以补做学位论文,达到毕业或授予学位条件的,学校发给相应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未修满规定学分,按肄业处理。对未达到毕业条件但又不愿意延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研究生,直接按肄业处理。第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并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一年或半年毕业。申请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及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在读期间被评为优秀研究生标兵或优秀研究生一次及以上。
2.学习态度端正,有创造性学习的能力,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学习成绩优秀,已修读的各门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到 85 分以上,非学位课程成绩及格,取得相应学分。
3.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在研究生入学之日起,申请截止日前,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独撰、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三类权威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 篇,或者在学校认定的重点核心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4.已完成学位(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的答辩,且指导教师同意其提前毕业。
第十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工作程序:
1.经硕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导师推荐,导师组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同意。由学院汇总后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与督导办公室。
2.由研究生院审批。提前毕业学生名单必须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3.批准提前毕业学生持相关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办理提前毕业手续而未能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按规定的正常毕业学习期限重新提交毕业申请。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本人提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因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答辩后办理申请手续),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查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以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强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应重视对研究生进行系统性的科研训练,要求并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高水平、前沿性的科学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支撑高水平研究生培养。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研究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各学科要建立科学、系统的课程体系,课程总数量应合理控制。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体现培养目标所要求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研究方法。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应在 2 年内完成。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导师组确定后、经学院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培养与督导办公室,由研究生培指委审批通过后形成终稿,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允许再次修订或临时更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期限为三年。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学科课程的修读学期、课程情况等均以培养方案为准。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检验和监督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对研究生进行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的基本材料。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两周内在导师组指导下初步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前,应首先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仔细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研究方向、课程学习、科研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学位论文等要求。在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过程中,导师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并在当学期第十周左右在系统内审核硕士研究生人培养计划,审核通过后定稿。
第十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确认就应遵照执行,原则上培养周期内第二学期期末可向学院申请修订一次,报学院备案。已经开设的课程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章 学分与课程学习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课程性质分为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公共课包含了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包括外国语类课程和教育部规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学位课一般包括学校公共必修课程、一级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等。具体课程与学分如下:
1.公共必修课:公共必修课即第一外国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或自然辩证法。学分分别是 4(学术型)或 3(专业型)、2、1 学分。
2.公共选修课: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全校任意选修课中选修 2-3 门课程,学分不少于 5 学分。为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鼓励研究生修读跨学科专业的选修课。按照学校要求,非经、法、管类学科的研究生,必选一门《“三导”课程》(包括《经济学导论》、《法学导论》、《管理学导论》)。
3.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由学校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学习,设置一级学科通开课和跨学科课程。专业课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色、研究方向自行开设,每门课程的开设以一个学期为宜,一般不超过两学期。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总学分不少于 24 分。
4.必修环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必修环节设置与考核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8〕10 号)必修 5 个学分,即入学教育 1 学分、创新创业 2 学分和社会实践 2 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课程学习总学分学术型硕士要求不少于 36 学分,专业型硕士要求不少于 30 学分且必须满足分类学分的要求,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培养质量,对以同等学力和跨学科报考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并完成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主干核心课程。具体补修方式由各导师组确定。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同时,还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课外学习、学术训练和实习实践;由指导教师进行适时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选课
在校硕士研究生均实行计算机选课制。研究生必须按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选择本专业课程。学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熟悉本专业的全程教学计划,制订完成并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后,确定下学
期应修读的课程(包括课程号、课程名、学分、课程性质等)。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选课,则无法取得该学期该课程学习和考核的资格。
选课要求:1.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在修读完先修课后方能再修后续课。
2.对限定某专业修读的课程,其它专业学生不得选修。
3.每学期课程开课第一周为课程试听期,硕士生可以对课程进行退改选,逾期不再办理。
4.硕士生一旦选定课程,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退选。
5.硕士生可以自由选读全校选修课,选修课选课人数未达 10 人的课程将在当学期停开(体育课、小语种任选课除外),最终的选修课课程表会在选课结束后在研究生院网站上通知。
第六章 课堂学习纪律与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到达上课地点,按上下课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向任课教师请假并经过批准,不得事后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请假,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任课老师有权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上课前应做好准备,携带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及必备的学习用具。上课时不得饮食,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资料,不影响、不妨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出入课堂。
第二十六条 课程督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研究生课程的听课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听课课程和听课时间,采取不定期随机听课方式或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模式,并对课程进行课堂基本情况记录、检查研究生到课情况等。研究生院汇总后将课程督导情况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和相关学院(中心)。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未在规定时间内选课的;
2.课堂缺勤率超过 1/3 的;
3. 未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课时的 1/3;
4.缺交平时作业 1/3 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研究生的考核资格,并在考前一周将考核资格审查结果告知学生。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中心)申请复议。教师和开课学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的所有课程需进行考
核。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考试及纪律要求
考生应在考试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30 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按旷考处理。开考 30 分钟后,才予交卷出场。考生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中南大教字〔2018〕8 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17〕148 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成绩管理
硕士研究生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组成,总评成绩不低于 60 分,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由课程负责教师或主讲教师评定,总体课程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并采用百分制记分。免修、免考和学分互换的课程仅计算学分,不计入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研究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的情况,由所在学院向档案馆提供在校期间成绩单进行存档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试舞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二条 成绩查询与复核
硕士研究生应及时上网核查本人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向开课学院(中心)书面反映,开课学院(中心)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确须修改成绩,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免修
对于外语水平优秀并有免修意愿的新入学硕士研究生可以在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交验有关材料,由开课学院组织免修考试,经开课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不参加英语课堂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为“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英语水平优秀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英语成绩位列学校录取研究生前10%(含)的统/联考者;
2.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总成绩 80%以上者;
3.持有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证书且研究生入学统考英语成绩≥60,现攻读非英语专业学位者;
4.学术类雅思 6.5 分、托福 95 分、GRE1300 分或新题型 260分及以上者);
5.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学习并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6.其他可证明自身英语水平优秀的证明材料。非英语语种免修条件及免修流程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缓考
硕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缓考:
1.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性变故,需回家处理的;
3.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由本人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学院(中心)同意,公共必修课、一级学科基础课至研究生院备案,其它课程至开课学院(中心)备案。缓考考试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 1 周进行,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协商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未参加缓考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
再单独为其安排考核,需直接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五条 重修
考核成绩等于或低于 59 分为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需重修的硕士研究生,由本人提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补)修申请表》经导师和开课学院同意后交至研究生院。未申请重修者不得参加课程的重修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学分互换
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学分互换:
1.因学科培养方案变更导致的课程停开等情况,硕士研究生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习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报
表》,经导师组组长、所在学院(中心)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2.硕士研究生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后,到境内外其他学校进行专业课程学习者,通过考核后,需填写学校《研究生国外学习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申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相关课程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中心)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参加培养计划内课程相近内容的慕课学习并通过考核的研究生。经硕士研究生申请,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中心)根据课程内容,负责认定互换课程的名称,采用“一门换一门”的原则,转换为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学分互换以不影响实现培养目标为前提,且原则上替代和被替代课程的内容相近。任课教师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正式成绩单对其课程成绩转换为百分制,常见成绩等级类型的转换规则参见附表 2。其他类型的转换规则,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中心)商定。公共必修课原则上不得进行学分互换。转换的学分不得超过本校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的 1/4。外国留学生学分互换及免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实施办法》(中南大研字〔2015〕32 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硕士研究生。硕士留学生的培养管理办法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实施办法》(中南大研字〔2015〕32 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6〕17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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