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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2024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办法

  根据《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和《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22〕25号)的文件精神,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学校统筹兼顾、精准施策、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复试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考核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通过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第二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各二级招生单位(学院、研究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不同招生学科在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自主确定该学科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称复试分数线)和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第三条 各单位复试分数线须经学校审批后在研究生院网站统一公布,考生初试成绩达到学校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

  第五条 二级招生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二级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具体复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审定二级招生单位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第六条 二级招生单位按学科或培养方向(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成立复试小组(应不少于5人),导师应为小组成员。复试小组设组长和复试助理,在学校和二级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规范、复试程序等,负责复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复试主要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复试由二级招生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线下方式组织实施。复试时主要考察考生学科基础、科研潜力、创新精神、科研道德、心理素质和英语听力及口语等综合素质。同时须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核,全面考核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治学态度等。

  复试分为专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考评两个环节,二级招生单位相同批次、相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复试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1)专业水平测试,总成绩 100 分,组织形式应为笔试,考试时间不低于120分钟,有条件的二级招生单位可单独组织实验(实践)技能考核。

  (2)综合素质考评,总成绩 100 分,组织形式为面试。原则上每名考生面试时长不低于20分钟。二级招生单位在面试前应依据课程成绩单、学术活动情况等综合评价考生本科学习期间的一贯学习表现和学术业绩,评价意见供复试小组参考。

  第四章 复试组织

  第八条 复试开始前,各二级招生单位务必将相关复试通知和安排告知考生,并提醒考生做好复试准备并安排好行程;复试报到后,各二级招生单位开展心理素质测评工作。

  第九条 综合素质考评时复试小组成员应将通讯工具关闭,不迟到早退,小组成员全部在场方可完成某一考生的复试工作。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专人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小组应按时完成复试工作,及时上报复试成绩。

  第十条 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复试过程做好笔录,认真填写考生复试成绩评定材料中各项内容,复试全程录音录像,复试结束后做好相关数据和材料的保存工作,保存时间不低于3年。

  第五章 考生成绩

  第十一条 考生总成绩为:初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的得分×50%+复试成绩×50%。

  其中考生复试成绩由各复试环节成绩的加权和构成,按100 分计,各环节成绩权重由二级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在复试方案中公布。

  第六章 调 剂

  各二级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收调剂考生。

  第十二条 申请开通调剂的二级招生单位须提前公布具体的调剂办法。办法应明确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要求等,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工作程序、复试办法(含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咨询渠道等信息。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要规范制订调剂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

  第十四条 调剂的复试工作可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由二级招生单位自主确定。调剂基本条件:

  1.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初试成绩符合拟调入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复试分数线。

  3.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4.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5.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工学照顾专业、体育硕士,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工学照顾专业之间,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执行。

  8.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申请调剂。

  9.我校不接收外国语考试科目为非英语的调剂考生。

  10.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对于“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和普通计划之间的调剂,招生单位须严格按照调剂程序和要求组织,不得直接改变考生志愿、调整计划类型进行复试录取。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充分利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调剂考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咨询答复等服务保障工作。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和“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严禁任何工作人员和学生未经单位授权擅自发布调剂信息。

  各二级招生单位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自主设定调剂系统持续时间、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等,并在时间安排上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其中,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系统自动解除锁定,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各二级招生单位发布需考生确认拟录取或复试通知时,需充分考虑考生学习、工作、休息时间等因素作出合理安排,给考生预留充裕的确认时间。对于没有按时确认的考生,招生单位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逐一联系确认,不得简单以“逾期不接受视为自行放弃”对待。

  第七章 加分和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含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符合上述加分或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按复试通知中的要求,于规定日期之前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加 试

  第十九条 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每门加试科目总分100分。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具体考试时间相关二级招生单位另行通知。

  会计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九章 复试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 对所有参与复试相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进行严格遴选。加强涉密人员对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复试命题环节的保密,相关教师和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校研发〔2023〕57 号)的要求,落实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保密责任制。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对于失泄密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我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

  第十章 体 检

  第二十三条 考生体检工作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到指定医院完成体检。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二十四条 复试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有效备录人选。

  第二十五条 遵循“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分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按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 二级招生单位有权在导师间调剂拟录取人员。

  第二十七条 非全日制硕士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应在参加复试之前将定向协议提交报考的二级招生单位,届时不能提供定向协议的考生将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不合格者(复试成绩<60)。

  2.任意一门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者(加试成绩<60)。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弄虚作假,失信者。

  6.无特殊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剂导师者。

  7.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者。

  8.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者。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复试期间将再次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和考生身份。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学籍学历认证未通过,复试时又不能提供权威机构证明材料的考生不予复试。各二级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三十条 学校或二级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第三十一条 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二级招生单位公示拟录取名单10个工作日。

  第十三章 复试结果公示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审核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二级招生单位要公布考生信访接待联系方式,认真对待考生投诉,及时调查复核并予以答复,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研究生院对各二级招生单位的复试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28-86293258,028-86293178。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有关规定与上级最新文件不符或有未尽事宜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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