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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南大学在职联考复试分数线及复试流程通知

  2014年西南大学在职联考复试分数线及复试流程等信息已经公布,以下为公告原文:

【西南大学2014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第二阶段考试分数线及复试工作要求】

 

  一、报考条件

  (一)教育硕士

  2011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它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二)农业推广硕士

  2014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且具有农业推广与农村发展相关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三)工程硕士

  2011年7月31日前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学士学位,或者2010年7月31日前获得国民教育序列本科毕业证书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

  报考计算机技术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入学前未达到上述年限要求而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的,需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年以上,结合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报考软件工程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的限制,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的,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结合软件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录取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总人数的10%。

  (四)兽医硕士

  2014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且具有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相关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

  二、第二阶段考试分数线基本要求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入学考试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全国联考,符合相应全国联考成绩要求及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可参加资格审查和第二阶段的考试,不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及资格审查的视为主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阶段考试全国联考成绩要求

学位类别

全国联考总成绩

单科成绩

教育硕士

不低于145分

教育学心理学综合不低于70分

外语不低于30分

农业推广硕士
(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领域)

不低于170分

不低于25分

农业推广硕士
(其它专业领域)

不低于160分

不低于25分

工程硕士

具有国民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总成绩不低于180分

不低于25分

具有国民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但无学士学位,总成绩不低于245分

不低于25分

兽医硕士

不低于160分

不低于25分

  三、第二阶段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查

  请各位考生仔细对照一、二的要求进行资格自审,符合报考条件并达到成绩要求的考生请于持以下材料到相关招生单位报名,申请参加第二阶段的专业考试及复试,第二阶段考试时间2014年1月10日-13日,具体报名、专业考试和复试时间以各报考单位网站上公布时间为准。各学位类别第二阶段考试报名单位及联系电话如下:

学位类别

第二阶段考试报名单位

联系电话

教育硕士

教育学部

023-68367245

农业推广硕士

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领域:经济管理学院

023-68251068

其他专业领域: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

023-68251264

工程硕士

食品科学学院

023-68250355

兽医硕士

动物科技学院

023-68250206

  专业考试费每人50元、复试费每人100元(复试内容含两项),由各报考单位收取。

  (1)全国联考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若与原件一致请审核人签上“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2)《2014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在报名平台(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中生成并打印,本人签名后将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资格审查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至第二阶段考试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在录取前完成。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四、录取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全国联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及复试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不得跨专业学位类别、跨专业领域录取。录取时间一般为5月上旬。考生所在单位不同意报考、不符合报考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按学位办[2013]40号文之规定一律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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