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月在职联考法律硕士论述题模拟试题及答案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08-05 11:04:40
法律硕士论述题需要考生对相关知识非常熟悉,才能根据这些知识给出最准确的答案,那么考生要做的就是通过对以往法律硕士论述题模拟试题的训练,巩固并提高法律专业知识,并将其更好的应用于法律硕士考试当中,下面就是由中国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老师,给大家提供的一套模拟试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论述题
一、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意义。
二、试述我国宪法的社会保障权
三、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答案解析
一、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面对着南北议和的形势,加紧了《临时约法》的制定。1912年3月12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了参议院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分)
2.《临时约法》共7章56条,主要内容有:(1)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公立"的原则: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3)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则,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4)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6分)
3.《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其突出的特点就是力图用法制的力量制约袁世凯,具体表现在:(1)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总统公布法律法令必须有内阁成员副署才有法律效力;(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限制了总统权力。总统行使重大权力时,必须征得参议院同意,参议院有弹劾总统的权力;(3)确定了《临时约法》在宪法未施行前与宪法等同的最高效力,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6分)
4.《临时约法》的意义在于:(1)它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它的制定与公布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2)它肯定了辛亥革命成果,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3)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5分)
二、所谓社会保障权,是指因社会危险处于保护状态的个人,为了维持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2分)
社会保障权的基本特征有:(1)社会保障权是保障人们过有尊严生活的有效手段,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2)社会保障权是一种具体权利,当国家不履行社会保障义务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3)社会保障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具有社会权和经济权二重性;(4)社会保障权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其实现过程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5)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既使处于社会危险中的弱者得到社会救济,也保障了社会生活的平衡。(4分)
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功能具体表现在:(1)政治功能。社会保障权实际上是现代社会的安全阀。(2)社会功能。它减少社会生活中的贫富差别,解决社会矛盾和协调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3)经济功能。社会保障权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所得的合理分配,对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权利予以保障,其价值在于"使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某种缩小"。(4)法律功能。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内容是实现生存权,明确对国家的社会保障请求权,如社会保险请求权、社会福利请求权、补助请求权等。(4)
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内容通常可分为实体的社会保障请求权和程序的社会保障请求权。(2)
在我国,社会保障权主要表现为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除宪法的规定外,有关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及实现方式。它作为一种权利体系,由生育保障权、疾病保障权、伤残保障权、死亡保障权与退休保障权等具体权利组成。(4分)。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写入宪法。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入宪,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强调了国家负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和职责,并赋予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地位。其次,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形成过程的参与,使得他们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表达,使得公共政策和行政决定能更好地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为依归;第三,建立一种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意味着要尊重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带来的制度差异,做出符合各地需要的更为求真务实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4分)
三、在规范层面上,道德和法律同为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而且都调整社会重大的、全局性的关系,但道德和法律也存在着根本区别。
(1)道德和法律的产生背景不同。道德产生于社会观念并存在于人们的信念里,是自发的。法律却是由不得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2)道德和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道德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是一种自发的过程和结果,所以他往往不以文字或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也不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和颁布。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存在于社会流动的观念和人们的信念中。法律则不同,它必须有专门的形式和制定程序。道德规范的产生虽然远比法律要早,但至今仍是一种非制度化、非系统化的形式。不成文法尽管带有明显自发的、约定俗成的痕迹,但在制度化方面,其系统化和明确性仍然是道德所不能比拟的。
(3)道德和法律所规范的内容不完全相同。道德和法律虽然在调整社会重大的、全局性的关系方面是一致的,但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没有法律之前,社会重大的、全局性的关系的规范调整,主要由道德来完成。法律出现后,将道德的一部分内容分离出来,改由法律来规范调整。违反了法律规范的,一般也违反了道德规范,而违反了道德规范并不一定违反法律规范。同时还要注意到,道德在规范人们行为时更多的是强调义务和禁令;而法律在规范人们行为时不但强调义务,同时还要强调权利。
(4)道迁和法律的实施方式不同。道德的实施主要是靠人们自觉遵守,其次靠舆论的强制,内心信念的约束等。而法律的实施,虽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但法律却具有道德所不具有的强制实施力量---国家强制力。
(5)违反道德和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会产生自我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社会舆论是来自外界的不确定的压力,这种压力只有为个人的良心所承受,才能产生压迫感。道德规范的外在要求一定要经良心的转换才起作用。法律则不同,由于法律的确定性和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当违法行为出现时,法律绝不考虑违法主体的承受能力,法律确定行为违法与否的准则就是法律本身。依法律指引办事,将获得肯定性后果,反之则承担否定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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