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同等学力法学综合考试大纲:法制史(二)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1-01-12 1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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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
一、《开皇律》的制颁及其立法上的成就
二、《大业律》的修定与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法律形式与主要立法
律、令、格、式、典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与《唐六典》的编撰。
第三节 《唐律》各篇主要内容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二、唐律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唐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一、确保专制君主尊严与维护皇权专制
二、维护封建特权等级制度
三、维护封建家庭伦理
四、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
五、惩治官吏犯罪
六、保护官有及私有财产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特点
“礼法合一”,科条简要,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超。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皇帝是最高司法审判官。在中央分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在地方分设州、县二级司法审判机关,刺史、县令执掌地方司法审判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唐律规定了告诉与直诉制度,回避制度,刑讯制度,据证定罪制度,上诉、复审与死刑复奏制度等严格有效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三、御史监察制度
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的有效分工,以及监察区——道的设立与御史监察巡视制度。
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立法活动:《宋刑统》的制定。法律形式:编敕、编例与“条法事类”的制定;《盗贼重法》的制定。
二、刑事法律内容的演变
刑罚改革:折杖法与刺配、凌迟。惩治主要犯罪的法令;《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
三、民事经济法律内容的变化
土地买卖与租佃,典卖、借贷、租赁,财产继承。财政立法与盐、铁、茶、酒、矾等重要物品的禁榷制度。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在中央设立审刑院,在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审判制度:皇帝亲自审案、录囚;实行翻异别勘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沿用本民族习惯法。主要立法活动:《至元新格》的制定;《元典章》与《大元通制》的制定。
二、法律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确认民族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等重叠设置,不相统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路、府、州、县。审判特点:审判与法律监督大权由蒙古贵族执掌,审判随意性与擅断性突出。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重典治乱世与礼法并用。
二、立法活动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大诰》的制定;例的制定;《大明会典》的制定。
第二节 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罪名的变化。
二、民事法律
有关所有权立法;有关债权立法;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立法。
三、社会经济法规
产品规范化与度量衡标准化方面的立法;官营专卖制度;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有关“钱”、“钞”立法。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皇帝执掌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二、普通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制度;管辖制度;会审制度;御史监察制度。
三、廷杖制度与厂卫干预司法
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清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入关后的主要立法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代第一部法典的内容、体例与特点;《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清代基本法典的内容、体例、规模及其评价;清代的条例及其作用;《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五朝会典”的发展变化,清会典的体例、特点及作用;清代各部院则例及其作用;清代的少数民族政策与立法;《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的颁行;理藩院。
第二节 清律的基本内容
一、实行政治专制与思想高压
清律对侵犯皇权行为的处罚,“奸党罪”,关于禁止内外官员交结的规定,关于严禁宦官专权的规定,清律对官吏犯罪的处罚;清律对“十恶”犯罪的处罚,清律对劫盗犯罪的处罚,文化专制政策与清代的文字狱。
二、维护满族特权地位
清律对满人政治特权、经济特权及其法律保护,维护满人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其司法体制。
三、限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清律对封建生产关系的维护,清律对沿海贸易的禁止,清律对私人商业、矿业的限制。
四、刑罚制度的变化
凌迟刑,充军刑,迁徙刑,枭首刑,戳尸刑,枷号,刺字,发遣,死刑立决与监候制度。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的机构与职能,大理寺的机构与职能,都察院的机构与职能,“三法司”;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州、县四级司法机构与职能。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制度:清代诉讼的基本体制与审级,清代对告诉权的限制,禁止越诉制度,审判回避制度。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制度,秋审制度,朝审制度,热审制度。
第九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政治目的
鸦片战争以后清代的政治危机,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目的。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五大臣出洋考察与清廷“预备立宪”上谕,官制改革,咨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第二节 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动与影响
一、修律的宗旨
二、修律的主要活动
刑法典的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公布的原因与过程,主要内容及变化;《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过程,《大清新刑律》的篇章体例结构,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大清新刑律》的特点与地位。
民商法律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及主要特点;主要商事立法。
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编制法》的制定及《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司法体制的变化:中央司法体质的变革;改革诉讼及狱政制度。
三、变法修律的特点与影响
修律的主要特点;修律的影响与评价。
第三节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二、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西方列强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三、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
第十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颁行
一、《组织大纲》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组织大纲》的政府体制与基本内容
三、《组织大纲》的性质与历史意义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与颁行
一、《临时约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与性质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与历史意义
第三节 南京临时政府社会改革的主要法令
一、促进经济发展的法令
二、保障人权的法令
三、发展文化教育的法令
四、改革社会陋习的法令
五、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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