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法学新规之合同编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4-01-15 09:27:45
由于这几年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的推陈出新,人民的权益越来越得到保障,而作为同等学力法学考试考生对此应更加关注,因为这些法律的变动会影响到对应年份的考试,所以我们要特别关注,所以今天在这里为大家分享关于合同编的相关新规,以下便是合同编的有关新规,以供大家参考。
合同编
一、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债的分类
(一)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
选择权归属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 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选择权行使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 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 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二)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 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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