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法学之抵押权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4-01-30 10:04:39
在同等学力法学考试中,抵押权是其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债权人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深入理解抵押权的性质、设立条件和实现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债法体系所以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
抵押权
抵押财产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流押流质条款
(一)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动产抵押登记
(一)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担保物权顺位
(一)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三)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转让抵押财产
(一)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二)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以上便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本站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