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考点精要之—法理学(一)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2-20 09: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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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06,不定,8):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第二章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的功能(08,不定,10)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认知功能;二,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07,简答,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
概念,其本身不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可以分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等。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05,不定,18)。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08,判断,1):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二者不是一对一的关系。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加以表述的,有时,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也可能表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甚至法律规则的诸要素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有的还跨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
法律规则的分类。
第三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四章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05,名解,2):法律价值不是一个类似“法律规则”、“法律行为”那样的实体范畴,而是一个关系范畴。只有当法律符合或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那个城价关系,法律才有价值可言。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大致包括三种含义: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法的形式价值。第三,发的评价标准。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04,论述,2):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法律作为国家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第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第三,维护经济秩序。第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08,论述,2)(07,简答,2):法律对于正义的保障的主要方式是:首先,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机会和负担,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公正地设定本身就体现正义并以实现实体正义为目的的一系列紧密联系的各个环节与过程,以此促进和保障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对正义的这种保障方式要是由立法来承担的。其次,通过法律责任和惩罚机制。一方面,通过对违法矫正和回复受到违反和侵害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效果认可机制,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效果予以认可,从而保障法律上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正义的这两种保障方式是由执法和司法来承担的。最后,法律通过把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以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类型纳入法律之内,实行法治化管理,也就是法律性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治理,把正义的基本内涵融贯进这些规范和制度之中,并通过严格的依法办事,从而在整个社会之中全面地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07,判断,1)
法律的规范作用分类;个别性指引;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判例法(04,名解,5):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确认判例法的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
遵循先例原则(06,名解,3):遵循先例原则是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同时又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03,判断,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军事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其他渊源:习惯;政策;司法解释。
法的溯及力(03,名解,1):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法的等级效力应遵循的原则(05,简答,4):(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终止(07,不定,9):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的消灭效力。它一般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明示废止是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在使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使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加以解决,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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