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4-11-16 11:23:36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等学力申硕人员获取硕士学位的流程,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一、入学资格审查流程
1、申请人必须达到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及以上的条件或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登录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提交学位申请,并按要求进行现场确认。
3、学校收齐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确认录取。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对确定具有硕士学位申请资格人员,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应从以下3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要求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1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学校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三、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等学力申硕人员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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