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4-01-04 16:25:53
(一)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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