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青年教师攻读在职博士有什么规定?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1-15 15:24:19
青年教师被录取为在职博士生,应和所在单位签定协议书,内容包括学习时间、工作要求和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在校工作年限等。
青年教师结合本职工作攻读博士学位是提高教师队伍业务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对于在校青年教师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有以下规定:
一、 已获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通过三种途径获得博士学位,即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论文博士生及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其具体要求和办法见附表。
二、 青年教师攻读学位期间,学习所占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常承担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安排,不兼任普通博士生的“三助”工作,其工资待遇及住宿安排等仍在所在院(系、所)按青年教师管理,不转入研究生院。
三、 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含论文博士生),学校收取费用4000元,一次或分二次缴清,本人负担20%,所在单位负担80%,可从横向经费、对外服务收入、基金收入中开支。该款项由研究生处收齐后,全部转交预算内,仅用于课程学习及日常管理费,其进行学位论文工作、答辩等所需各项费用由原单位自行解决。
四、 院(系、所)每年暑假前根据师资培训计划,按春、秋二季确定选派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在每年春、秋二次博士生招生时,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五、 青年教师在职学习获得博士学位后,应继续在校工作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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