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考试指南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0-22 15:30:40
(一)博士研究生招生概况
博士生招生工作的计划、报名和考试日期全国未作统一规定,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各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的公布时间、邮购或索取的手续、方式等均不同。考生应注意招生单位的招生广告(一般登在《光明日报》上),或与招生单位取得联系。
(二)报考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条件
凡符合下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够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4.有两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三)办理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需要通过考生所在单位向招生单位送交下述材料:
1.报考博士生申请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
4.硕士学位证书或证明书;
5.体格检查表;
6.政治审查表。
应届毕业的硕士生必须在录取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
同等学力者不交2、3两项材料,但应当开列已经学习过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和寄送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当的学术论文全文。
外地考生可以函报。
招生单位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发给准考证。
(四)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方式、科目
招收博士生,实行考试与推荐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法。科目一般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和业务课。业务课的数量由各招生单位确定。除笔试、口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举行其他必要的测试。考试日期由各级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和程序
录取博士生,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由指导教师提出初步录取意见,经系(所)、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校(院)长批准,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报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主管部委和教育部备案。各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厅(局)、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各主管部委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和权力。
(六)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选拔原则和条件
选拔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必须贯彻择优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切实保证质量。
一般来说,被推荐的硕士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
2.已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学完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各门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优秀,其他课程必须考核通过。
3.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内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
(七)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所需的审批手续
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经教研(研究)室提出意见,系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处)核准(科研单位可直接由研究所核准),可以参加该年度博士生入学考试,也可以由系(研究所)单独组织考试(资格考试)小组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者,经校、院(研究院)长批准,可以转为博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享受博士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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