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研修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政策、理论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保障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学、规范、高效运转,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院长办公扩大会是博士后工作站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审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考核办法、奖励决定及工资、福利待遇;决定合作单位,审定合作协议;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人选、研究课题、经费额度;决定专家组人选等需由院长办公扩大会审批、决定的事宜。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管理部门是博士后工作站的业务主管机构。主要职责:

  1.制定工作站年度科研立项和招收计划;

  2.组织专家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入站、中期与出站进行业务考核;

  3.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

  4.组织申报博士后基金等科研基金申请工作;

  5.协助博士后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6.组织研究成果的转化;

  7.代表学院与合作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签署合作及科研协议;

  8.其他需要业务主管机构办理的事宜。

  第四条 学院办公室是博士后工作站的行政主管机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执行院长办公扩大会的决议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决议;

  3.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相关手续;

  4.办理博士后人员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随迁等事宜;

  5.管理在站博士后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及年度考核等事宜;

  6.协助在站博士后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请;

  7.其他需由行政主管机构办理的事宜。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五条 工作站与国内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博士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条件具备时独立招收博士后。

  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一般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工作站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九条 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1.工作站公布招聘信息,申请者网上申请。

  2.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国外留学博士需提交下列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它学位证明材料;两名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其中应有一位为外籍)的推荐信。

  3.工作站将收到的申请材料交付相关项目负责人审阅,相关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确定面试名单。

  4.工作站组成专家组(由工作站与流动站专家计5人共同组成),对已确定的面试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择优招收,并报院长办公扩大会审定。

  5.工作站与经院长办公扩大会审定的待进站人员确认进站时间,并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发放拟录用通知书和《进站指南》,说明下一步办理进站的要求和办事程序。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与工作站及合作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其他程序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1.拟录用人员提交相关材料,由工作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具体材料包括:

  2.《博士后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3.博士后进站后需与工作站签订科研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人事关系、组织关系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视同学院编制内员工管理,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因工作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人申请、工作站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须按照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任务,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工作站批准,可提前离站(按照规定在站时间不少于21个月);如中途退站,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工作站同意。离站同时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应按期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进站者,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在两个月内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经所在项目组及工作站专家组审核、院长办公扩大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由行政主管机构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院长办公扩大会审定,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业务主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提出审核意见,按相关程序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研究课题需要,需经院长办公扩大会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赴国外(境外)参加学术会议、交流和科研考察活动(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违反国家或学院有关规定,工作站认为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报经国家博管办批准后,中止与其签订的协议。

  第十九条 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作出退站处理,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四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人工作经历和能力,由双方商议、院长办公扩大会批准后执行,同时享受其他编制内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提供必备的科研经费和良好的科研条件以及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组提出资金计划,并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生效,财务部门单独建账。科研经费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从事课题研究所需的科研经费,具体使用须经所在项目组负责人及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和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递交《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报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结评阅意见书》及研究成果和论文等有关材料,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由业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行认真考评,并写出鉴定报告。考评内容主要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能力等。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将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资料上报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须交回其在工作站期间占有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包括软件原始代码、软件说明、软件成品等)、办公和实验设备等,并不得以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擅自公开或占有。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及离站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执行研究项目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产权归属。

  第三十一条 由工作站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研究项目所需的场地、经费、试验设备及有关技术,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工作站单位所有。

  由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和成果转让,双方应在签订协议时预先明确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分享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或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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